【导读】经报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财建[2013]183号
【执行时间】:20130426
【信息来源】:财政部 商务部

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我们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2013年4月26日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指按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额度、老旧汽车数量和国家政策,于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告下一年度全国补贴车辆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区(县)也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当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主要包括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车主提交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回收的报废车辆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转交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政部门负责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进行核对,并对符合要求车主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应当于车辆报废更新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提供车辆报废更新的相关材料。
车主逾期申领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6月底前将预拨补贴资金下达市(州)。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财政部、商务部。商务部负责汇总全国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情况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清算申请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结余的补贴资金,应当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合理布局、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辆回收工作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保证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标准、申请办理程序等,并对车主在申请补贴过程中的问询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商务部指导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补贴资金申请办理资料存档、信息统计工作。对本地补贴资金申请办理、发放资料,应当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应当每年组织重点抽查。财政部、商务部对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按规定审核补贴资金申请、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或者所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不真实的,暂缓安排该地区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聚焦两个问题:
1、报废汽车是否有补贴?
2、老旧车辆如何处理才划算?

关于报废汽车的问题讨论了很多,截止目前只有少数城市的老车用户接受提前报废车辆;原因是补贴的标准相当理想,尤其是普通家用代步汽车(小微型载客车)的标准很高。但绝大多数地区的车主还是排斥的,原因当然是补贴不够合理,甚至完全是两个标准哦。

一、正常标准

参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附件)等规定,如在强制报废之前选择主动提前报废车辆,按照规定是可以获得不同额度补贴的,家用汽车标准如下。

1、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7000元
2、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5000元
3、报废排量1.1--1.35L的轿车-18000元
4、报废排量≤1.0L的轿车与专项作用车-6000元
(购买车辆时已享受过财政补贴的车辆没有报废补贴)

前两种车型显然是指面包车等载客汽车,补贴标准是不是挺划算呢?要知道大多数面包车开上五六年都只有几千元的残值。普通代步小车的保值率周期也已经发生了变化,大部分品牌的车辆都是三年下探50%,在8-10年区间仅为10%左右;车龄达到15年上下之后,残值标准仅为2~5k,即使曾经的车辆价格偏高也不例外。

如果真的能够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补贴的话,可以说绝大多数车主都会选择主动报废汽车,因为这要比当做二手车销售还要划算的多。然而真正能够按照标准补贴车辆的城市很少,不同城市是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结果则是调整的太低。

「论斤称」是大部分汽车的报废补贴标准,也就是只计算金属材料的残值;钢铁的价格是很低的,普通代步汽车的整备质量不过1~2.5吨,补偿标准当然只是几百元而已,而车辆的价值总还有几千元,这当然会被排斥了。

二、矛盾点

报废汽车应当按照五大总成残值计算,其中单纯挑出排气系统中的「三元催化器」就有较高的成本!因其催化金属是“铂铑钯”——铂-PT就是俗称的白金,报废的催化器就有几百元的价值了吧。

车辆的轮毂多为高强度铝合金,这种材料的成本也不低;其次如发动机、变速箱、传动系统也有些具备回收再利用高价值材料。所以报废汽车应当有略高一些的评估价值,而且适当程度进行价值对等的补贴,是不是也能够刺激新车和二手汽车的消费呢?

理论上这种模式会对汽车这种大宗消费品的产销量有很大程度的刺激,但能够重视汽车产业的“地方”似乎比较少;那么老旧汽车就只能自己想办法处理了,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在排放标准还不算低的时候,销售到有补贴的城市,评估价值是会略高一些的。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话,车辆就近销售是唯一的方式;但作为二手车销售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车辆一定要过户!如果没有过户而是协议售车,在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后又找不回车,那么实际车主的名下就会有强制报废车的信息,新车不能够上牌,甚至连驾驶证等交通类业务都无法办理。

重点:汽车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万万不要尝试自行处理车辆;比如销售、赠予、拆解卖配件,这些方式都是违反《回收办法》的。一经发现则可以处≥2万元的处罚,而且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所以车辆只能选择报废前出售或者直接报废,在没有其他选项的前提下,只能在不改变车辆外观和内部结构的基础上,把能拆的都拆掉吧。

报废流程:

1、备齐所有证件(车主身份证·登记证书·行驶证)
2、车辆开至拆解厂
3、填报《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证明》
4、等待审核
5、查验车辆

在拿到《汽车报废通知书》后,车辆则会被强制拆解;分离后拿到剩余手续,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即可。当然也还需要准备一张银行卡,补贴的费用不是现金。

内容扩展

一、汽车报废是怎么处理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汽车报废需要的手续:
1、车主报废老旧机动车(送交具有正规资质的解体厂报废解体)。
2、车主向交易办理平台提出报废老旧机动车政府补助申请。
3、车主持相关材料通过交易办理平台申领政府补助。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将政府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设立的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或个人指定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二、汽车报废需要哪些条件?
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汽车报废有多少钱?
1、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6年以上(含6年)且不到15年,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并于当年更新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1000元人民币。
2、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5年,并于当年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3、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重型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所在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证申请补贴资金。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凭证。
轿车的补贴金额是跟车子的排量有关的。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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