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标准主要变动有:根据GB7258-2017调整相应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结合GB18565-2016调整相应人工检验项目和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增加了人工检验项目过程的数据记录项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技术要求、检验结果。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802 机动车术语 类型和定义
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 X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 7258、GA802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motor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 车辆唯一性检查 Inspection the identitfy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外观形状进行核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Inspection the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s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或核定载客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以确认注册登记检验的机动车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的符合性,或确认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与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内容的符合性。
3.5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4、检验项目
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
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4.4 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另行制定。
5、检验方法
5.1 一般规定
A 5.1.1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
B 5.1.2 送检机动车基本要求
5.1.2.1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C 5.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本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在资质有效的情况下,依法开展检验工作;检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并在有效检定(校准)周期内;检验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GB/T26765和GA 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建设检验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接入相关监管系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远程信息传输、视频监控、专用打印机等设施,用于远程监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
D 5.1.4. 检验照片(或视频)采集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应采用智能检验终端(PDA)等图像取证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满足有关部门对以下项目的远程监督管理要求:
a) 机动车标准照片(左前方45度和右后方45度拍摄的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b) 车辆号牌(包括车辆放大号);
c) 车辆识别代号;
d) 轮胎完好情况;
e) 线内制动检验;
f) 前照灯检验;
g) 车辆底盘检验;
h)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对除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
i) 核定载人数(对大中型载客汽车、校车);
k) 汽车安全带(对大中型载客汽车、校车);
l) 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对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
m)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
n) 行驶记录装置(对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o) 外部标识、文字(对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大中型载客汽车,校车,货车和挂车);
p) 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对校车);
q)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对危险货物运输车);
r) 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
5.2 检验方法
E 5.2.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
F 5.2.2线内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
G 5.2.3台试检验半挂车制动性能时,将半挂车与一辆制动性能合格的半挂牵引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实施检验。
H 5.2.4采用电子控制新技术的汽车,因设计和制造原因无法开展线内检验的,应组织实车路试检验。
6、检验技术要求
6.1 车辆唯一性
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对进口机动车,包括《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资料,下同)相符。在用机动车的号牌号码/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2013年3月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的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且信息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在用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应出现被人为修改等现象。
6.1.4 车辆外观形状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相符。在用机动车的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外观形状相符,且不应出现人为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6.2 车辆特征参数
6.2.1 外廓尺寸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的外廓尺寸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尺寸参数误差应不超过±1%或±5cm且符合GB1589和GB7258的限值规定。在用机动车的外廓尺寸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误差应不超过±2%或±5cm。
6.2.2 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载货汽车、挂车的整备质量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质量参数误差不超过±3%或±90kg。
6.2.3 核定载客人数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乘用车乘坐人数、客车乘员数、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摩托车乘坐人数应符合GB7285的核载规定,并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参数相符。在用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6.2.4 栏板高度
注册登记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尺寸参数误差不超过±1%或±5cm,应符合GB1589的相关规定。在用载货汽车栏板高度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和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尺寸误差不超过±2%或±5cm,应符合GB1589的相关规定。
6.2.5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
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车辆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参数一致。在用机动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的信息一致。
6.2.6 客车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必要时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是否符合GB7258、GB13094 、GB189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2.7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必要时使用通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2.8 车厢
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棚”等加装或改装车厢情形;货车和挂车不得预留连接螺栓等以加高栏板。
6.3 车辆外观检查
6.3.1 车身外观
a) 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b) 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c)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d) 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以及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e) 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f) 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6.3.2 外观标识和标注
a)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体上应喷涂有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b)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号牌的其他车辆,其车身(车厢)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牌;
c)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d)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练车”字样;
e)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应按照规定标注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f)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外观制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g)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7、检验结果
7.1 检验结果的评判
授权签字人对检验数据应认真分析,根据检验类型(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机动车检验等)对检验结果逐项确认并签注整车检验评判结论,评判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送检机动车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均合格,判定检验结果为合格;出现一项及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评判结果为不合格。
7.2 检验合格处置
7.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见附录H),交给送检人,并按GB/T 26765和相关管理规定将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数据及图像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7.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表(人工检验部分)(见附录G)(含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7.3 检验不合格处置
7.3.1 检验员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取证留存备查。
7.3.2 人工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形时,检验员应继续进行其他线外检验项目的检验。出现的不合格项不会影响线内检验项目检验的,还应进行线内检验。
7.3.3 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情形时,应继续进行其他检验。
7.3.4 应一次性告知送检人发现的所有不合格项目,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具体情形。
7.4 异常情形处置
7.4.1注册登记检验异常情形处置
7.4.1.1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相关证明、凭证记载不一致的或有拼装、非法改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该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7.4.1.2 发现送检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等技术参数、技术指标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7.4.2 在用车检验异常情形处置
7.4.2.1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如: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一致,或者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的,或者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情形,或有拼装、非法改装嫌疑时,此次安全技术检验终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7.4.2.2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私自改装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情形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车主需将车辆恢复原状后才能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待有关部门核实查处。
8、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8.1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a) 关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载货车辆加载行车制动检验的项目和方法;
b) 关于车长大于 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专用校车,以及2013年9月1日起生产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开展防抱死制动装置性能检验的项目和方法。
内容扩展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7、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的相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8、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
1、安全性侧滑、转向、制动、前照灯;
2、环保性噪声和尾气排放状况;
3、动力性车速、加速时间、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转矩和点火系、供油系的状况;
4、经济性燃油消耗;
5、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是什么?
是证明机动车本身没有问题的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就是给你的车体检,可以证明你的车本身是没有毛病的,就像一个人体检后证明身体是没有问题的~车子查完之后刹车、发动机等部件都没有问题~如果是新车就是出厂合格证,没有这个证你的车就不能入户,换言之就是不能上路,如果是旧车就是年审的时候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