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社会各界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下来,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局面,使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每个社会组织,延伸到各个单位内部,灌输到所有交通参与者中,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因素抑制在萌芽之中。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执行时间】:20060101
【信息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本市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第十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六)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
(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
(四)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 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道路交通管理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道路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的和谐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历来是人们所关注的重点问题。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降低我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制定《安全责任制》,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社会各界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下来,实行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局面,使交通安全工作延伸到每个社会组织,延伸到各个单位内部,灌输到所有交通参与者中,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因素抑制在萌芽之中。

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相当数量的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仍然淡薄。 一些单位对机动车的安全状况、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能履行职责,致使交通事故频发,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很大损失,也给我市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后,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落户、驾驶人年度交通安全教育等手续的陆续取消,驾驶证换证和体检均可在一站式服务站办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联从各项业务手续上来说,联系越来越少。制度的取消使部分社会单位领导对交通安全源头责任的意识开始淡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有的单位甚至取消了交通安全工作干部职位,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面临着失控漏管的局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状况和水平,除了与交通安全设施等硬件有关外,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越线行驶等行为历来是马路杀手的主要成因。因此,通过法律的规范,教育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和法制意识,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重要举措。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涉及面广,情形复杂,必须动用一切政府和非政府的力量和资源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扩展知识:

1、在北京市里,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算违章吗?怎么处理?
新交通法对安全带的要求
(一)开车不系安全带除了罚款还要扣分
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3、(城市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5、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
6、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
7、 123号令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二)副驾驶不戴安全带罚款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依据新交规 在北京占用公交车道行驶的怎么处罚?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根据该《通告》第二条规定:“本通告所称的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因此,如果发生未有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先撤离现场后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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