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指示标志设置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本市相关管理体制和机制也作了重大调整,为了加强本市道路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而制定的规定。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执行时间】:20170101
【信息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9月2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6年9月22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统称为道路)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是指用图形、符号、文字或者其组合指示公共服务设施方向、位置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市管道路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其所属的区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具体管理。
本市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总量控制、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可设标志的对象)
属于下列范围的公共设施和场所,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可以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
(二)大型公立医院、行政事务办理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
(三)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活动场所。
可以设置指示标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指示标志。
第六条(设置规范)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不得遮挡道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引导范围以及版面样式等,应当符合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布点规划和设置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设置需求征询)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文化、体育和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需求。
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单位应当根据指示标志设置规范,先行编制初步设置方案,并将初步设置方案报送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相关单位的初步设置方案后,提交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的设置方案,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市、区道路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确定。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需求,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设置方案编制)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需求,市、区道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道路结构、交通状况等具体情况,编制所辖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总体设置方案,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征求公众对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意见。
第九条(设置主体)
除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外,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由市、区道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以及总体设置方案统一设置。
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设置方案,在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同步设置。设置完成后,应当制作设施量清单向所在地的道路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需要掘路设置指示标志的,应当依法办理掘路许可手续。
第十条(拆除更新)
公共服务设施单位迁移或者改变名称的,应当告知市或者区道路管理机构。市或者区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临时指示标志)
因全市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需求方应当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设置方案。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设置方案可行的,由需求方按照设置规范予以设置;活动结束后,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监管和养护)
市、区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养护管理。发现指示标志污损或者存在不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日常监管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与维护费用)
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与维护管理费用由市、区道路管理机构承担。但轨道交通站外指示标志的设置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移交后的维护管理费用(包括拆除、更新等)由市、区道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区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范围内有擅自设置各类指示标志的,可以向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核查,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照《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拆除;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范围内设置指示标志的,由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二)擅自在市管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指示标志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三)擅自在区管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指示标志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众意见: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6年9月5 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了《规定》草案的全文,并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消息指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公众对《规定》草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共计5条。公众集中表达了规范道路指示标志设置、加大查处非法指示标志力度的愿望。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对公众意见都作了认真研究,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已采纳的公众意见
有市民提出,道路指示牌应该统一、清楚、规范,设置更多、内容更详细的道路指示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方向、距离和道路号码等。
经研究,将《规定》第二条中道路指示牌的定义从“用图形、符号、文字指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方向、位置(距离)的指示牌”修改为“用图形、符号、文字或者其组合指示公共服务设施方向、位置的指示牌”,即指示牌上既可以是用图形、符号、文字单种形式进行指示,也可以是图形、符号、文字所组成的各类组合,从而实现在指示牌上同时标注方向、距离和号码的需求。另外,为科学、合理、规范设置道路指示标志,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规定》新增了市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指示标志布点规划的要求,从整体上明确需要且可以设置指示标志的位置、数量、引导范围等内容。
二、未采纳的公众意见
有市民对划设人行横道线、安装禁止停车标志以及整治乱设置通信电缆等问题提出了建议,由于上述事项不属于本《规定》调整对象,故无法予以采纳,已转交相关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感谢公众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
扩展知识:
1、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2、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指什么?
在公路上有许多禁令的,如禁止驶入,禁止停车。如驾驶的车辆不看禁令,随意违规就会出罚单,就会出违规行为“违反禁令标示"。
3、指路标志和指示标志有什么区别?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的标志。例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告示牌 ,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
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例如:直行, 向左转弯, 向右转弯, 直行和向左转弯, 直行和向右转弯. 向左和向右转弯, 靠右侧道路行驶, 靠左侧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