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新政策,对卫星导航产业而言无疑是一种兴奋剂、催化剂,必将深刻影响产业的整体走向。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管理的信息化进程,相比此前的政策,对各个运营主体责权利的划分更为详细,操作性也更强。与此同时,在部令背景下,在多年实践中,道路运输企业对卫星导航运营商提出了更高、更新、更实用的要求。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执行时间】:20140701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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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要求加强动态监督管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力求对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常态化。
一、增强运输车辆安全性
伴随我国道路运输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逐步凸显。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逐年增加,目前,我国货车安全事故死亡率比较高。据统计,2012年,全国发生货车造成的交通事故3.4万起,造成1.7万人死亡,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25起。
全国货车的万车死亡率是19.58%,比同期全国机动车的万车死亡率高出1.3倍,货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致死率和平均单起事故死亡人数也比同期全国相应指标高出50%以上。另外,货运组织化程度比较低,我国大约有2000多万辆车,70多万户,安全管理措施、政策法规很难实行。
对此,近年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重型货车动态监管达到95%,同时建立货运安全监管服务平台。
之后,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所有车辆必须装定位装置,接入道路货运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从运输企业管理的角度对新设立的运输企业严格把关,对严格管理制度和安全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动态监管有技术支撑
据了解,国务院很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物流平台建设问题,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两次指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车辆运输实行安全管理,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明确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公安部、安监总局对车辆运输实行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2009年底发文,要求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开展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导航联网联控建设工作。
之后,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又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为此,交通运输部联合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投资,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为基础,启动建设卫星定位导航终端的全国监控服务平台和全国货运公共服务平台的示范工程。
据介绍,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是实现货运车辆数据汇总、信息交互和第三方监管的公益性平台。将货运车辆通过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接入货运平台,可为个体货运车辆及小型货运企业提供动态监控服务,也可为大中型货运企业的监控平台提供所属车辆的动态数据接入服务,可以有效解决个体货运车辆及小型货运企业的车辆监控主体缺失问题,也有利于引导大中型货运企业提升动态监控水平,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提出,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凡未按要求接入的,不予市场准入审批。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对于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个体运营货车、客车大部分采用挂靠方式。有些货运、客运企业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甚至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5人、10人伤亡的事故有的运输企业都不知道。
另外,对驾驶人的管理也处于失控状态,只负责收车辆的挂靠费,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跟不上。
通过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水平起到引导作用。在政策层面可以起到鼓励一些安全性能较低车辆替代和退出,引导客车、货车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升级。
扩展知识:
1、有什么办法能实时掌握营运车辆的动态?
安装GPS卫星定位装置,随时可以实时看到车辆的状态,比如停驶、位置、运行、速度、油耗、转速、几个月的行驶轨迹回放,开车的驾驶员是谁等等,都是实时的数据。
2、动态监控管理,对于车辆上线率或在线率有什么具体要求?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 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 转变 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 特制定本制度。 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
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808-2011
2、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车载终端系统 接受公司 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 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 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 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 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 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 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 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 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干燥 附近 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 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 干扰 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 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 护、更换设备 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 由公司派人 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3、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1、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动态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 要及时报告公司监控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监控的车辆行驶速度 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 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 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 在事后及时通知车辆公司进行严肃处理。
6、负责本公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 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 归档要规范、及时。
7、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