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合乘出行也称拼车、顺风车,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南昌市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对本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有更加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2017〕第18号
【执行时间】:20170601
【信息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分摊费用仅限于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车公里租价的50%,除此之外,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合乘出行提供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
(三)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每天不得超过4次合乘出行。合乘者的起讫点应在驾驶员经过的路线附近。
五、合乘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实并登记合乘服务提供者身份、车辆信息。
(二)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合乘出行信息、评定信用等级等服务内容。
(三)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合理计算出行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成本分摊费用。
(四)应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
(五)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严格保护数据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泄露合乘双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后方可查询),但应具备合乘者预先查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给信息的功能。
(七)实时公布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车辆登记和车辆保险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实投诉快速处理制度。
(八)凡经查获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列入黑名单,有三次及以上的非法营运记录的,禁止其发布合乘信息,不得再提供合乘服务。
六、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八、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九、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知识:
一、私家车加入滴滴快车合法吗?
1、国家已经承认合法了,不过有相关要求。司机、车、企业均须拿牌照、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登记为出租车。新政指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转运营、新政明确表示,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具体车辆要求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新政还明确了网约车的报废标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4、新政第一次在全国层面对顺风车,即私人小客车合乘作了界定,鼓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小客车合乘。
二、如何区分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
是否收费
三、个人下载出租车软件可以接客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类型为预约出租汽车的《道路运输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四、拼车有哪些规则?
(一)提倡免费合乘、互助合乘,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乘服务行为;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合乘趟次不得超过4次。
(二)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油、气、电费和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三)合乘各方必须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五)禁止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计时收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