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有利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汽车消费,安排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财建〔2009〕333号
【执行时间】:20090713
【信息来源】: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环保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环保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通知》(财建[2009]333号),现就《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做以下政策解释:

一、 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背景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汽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老旧汽车对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的影响日益突出,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都在不同时期实施了通过补贴促进汽车报废更新的政策。多年来,国家每年都出台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进行补贴。今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就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发布公告,扩大了补贴车型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以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拉动内需,今年安排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达到10亿元。
(二)为进一步刺激汽车消费,提升居民消费品质,培育汽车回收和拆解企业,增加就业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用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有利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汽车消费,安排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二、 汽车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和补贴范围?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按照上述要求,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可以享受补贴。

要点说明: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
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三、 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

(一)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 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补贴金额 (元/辆) 使用年 交售日期 其它条件 5000 6000 5000 4000 5000 少于12年 2009年6月1、必须换购1日至2010新车; 年5月312、新车不能少于8年 日 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中型载货车 轻型载货车 微型载货车 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 大型载客车 中型载客车 小型载客车 微型载客车 轿车 重型载货车 中型载货车 轻型载货车 微型载货车 补贴金额 (元/辆) 使用年 报废日期 其它条件 6000 使用年不5000 超过《汽车4000 报废标准2009年6月购新车; 3000 规定使用1日至20102、新车不6000 年限表》所年5月31能是“三轮6000 规定的最日 6000 大使用年5000 限 4000 货车”。

四、 同一车辆能否享受“多重补贴”?

报废车辆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

五、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内容是什么?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六、如何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及时、便捷和安全?

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财政局和厦门市环保局将在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市枋湖路二手车交易市场、厦门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对面)的业务服务中心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

七、车主如何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

(一)携带以下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或《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主);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单位车主);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二)将以上材料交联合服务窗口的市贸发局工作人员录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三)由联合服务窗口市贸发局、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审查以上材料。
(四)审查通过后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到车主的指定帐户。

八、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

根据《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和厦门市更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将承担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这两家企业也在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旁边设立了服务中心。

九、如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商务主管、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的作用,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十、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扩展知识:

1、汽车以旧换新是怎么回事?
汽车以旧换新就是买新车时,把旧车按照别人的评估抵价,然后再自己补齐足够车款买新车。。。。所有的牌子都可以换,实质就是把旧车当做二手车卖掉再买新车。。。。。。若在新车旧车交易一体的4S店以旧换新,那就要考虑了。。以为以旧换新对新车的估价往往会低于一般二手车市场的估价。。。所以,想以旧换新买车的话最好能够先去二手市场评估一下自己旧车的实际价格,多少几家来评估可以知道其真实的大概价值。。。。再决定是卖出车后买车还是以旧换新。

2、汽车以旧换新怎么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3、买新车但旧车4年没年检怎么办?
汽车四年没年检也没交保险能以旧换新。汽车以旧换新办法,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于2009年7月13日正式联合发布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四类汽车可享以旧换新补贴,金额从3000元到6000元不等。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就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流程、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即日起执行。
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联合服务窗口将由财政、环保部门设立,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网友评论
热门推荐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