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款。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政策解读:

1、有责医疗赔付增加

根据新交强险相关规定,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旧交强险赔偿限额分别为1万元、1600元和400元。由此可见,新交强险在赔偿限额上相对于旧交强险来说有所提高,这对于广大车主们来说是一件好事。

2、交强险适用范围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仅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及其监督赔偿三个环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具有不同于既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但本质上仍未完全脱离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涉及内容繁杂,因此,为求立法精简,本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对于本条例未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然涉及的其他环节。

3、保障“特殊”车辆利益

对于一些以前“受歧视”的车辆和车主而言,交强险的强制实施是一个福音。以往的商业三者险由于考虑到营利和降低风险等因素,一些老旧车型和一些事故高发的新手都上了保险公司的“黑名单”,被拒之门外,实施交强险后类似情况将不再发生。
此外,保险公司还多了一份垫付义务。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通过汽车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解读,相信您对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有所了解了吧,汽车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之后,既保障了很多车主的利益,同样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贡献。

交强险赔偿限额:

1、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vsw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2、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vs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索赔注意事项有哪些: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扩展知识:

1、交强险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还是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交强险的责任免除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a、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b、《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c、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d、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3、肇事逃逸交强险可以理赔吗?
肇事逃逸交强险可以理赔。对于保险人的法定除外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仅在第二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当出现以上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并非本条所列之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绝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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