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新车注册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顺序:登记审核-检验车辆-核发牌证。

一、登记审核

(一)审核《机动车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查验《全国组织机构编制规则》(GB/T11714)规定的单位《代码证书》(和国驻华使、领馆,驻华办事机构除外)或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居留证件;

(二)审核新国来历凭证。新国来历凭证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其中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销售发票是国家指定的机动国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和下列证明书:

1、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2、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因经济赔偿、财产分割等所有权发生转移未进行新国注册登记的机动国,须有上述新国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车主的住址在本国管所管辖区内;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符合以上规定的,经办人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0项“审核意见“栏内签字、盖章。

(六)存入车辆档案的材料:

原始件有:《机动国登记表》;《货物进口证明书》、《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复印件有:机动国销售发票;单位的《代码证书》;个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留证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检验车辆

(一)检查机动车车型和技术参数

1、新国的国型和技术参数

对下列新车的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

国产机动车(拖拉机、电车、挂车除外交部,依照《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全国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机动车,依照《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有关材料。

由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依照《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同类刑的车辆技术参数等有关材料。

2、核对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数字和各种外文字母都就全部拓印。用计算机登录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时,应输入全部拓印的内容。

检验员要核对拓片与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发现不一致或有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垫动金属块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

(二)检索信息库

新车应当在《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造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车辆,一律扣留资刑侦部门审查。

(三)安全检测

机动国安全技术检测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新车免检的国型,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对符合以上新国检验规定的,检验员打印或填写《机动车登记表》第5-25项的内容,并在《机动车登记表》第29项“检验结论“栏内签字、盖章。

三、核发牌证

车管所长对新车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以政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表》第31项“核发意见“栏内签字、盖章,并按规定核发机动国号牌和行驶证:

(一)《机动车登记表》第35项登录的以下车辆来历凭证等有关材料真实、齐全,规定的存档件齐全:

1、机动国的销售单位及发票号码;

2、《货物进口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海关的名称;

3、《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单位及“裁定没收法律文书编号“;

4、出具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及其编号;

(二)车辆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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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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