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南通市市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不含轻便车、二轮摩托车,下同)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各自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各级价格部门负责对管辖权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人员进行培训,核发收费证。

第五条 停车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结合停车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七条 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类区域:“六桥”(和平桥、北濠桥、友谊桥、怡桥、中远桥、南公园桥)以内;

二类区域:“六桥”以外工农路-虹桥路-孩儿巷(姚港路)-钟秀路以内;

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和市政工程配套经营性停车场 。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除政府定价以外其它露天及地下公共停车场;

2.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实行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三)非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九条 住宅小区面向业主的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商住(商办)楼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服务收费,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的原则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占用公共设施、场地的,按低于本区域内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商住(商办)楼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并报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停车管理成本和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维护。

第十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市区道路收费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3.在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个小时的;

4. 执行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招投标的,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水平范围内竞标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根据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设备、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按车辆类型、停放区域、停放时间、服务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的计费办法。“六桥”以内占道停车实行计时收费,鼓励其它各类停车场尤其是繁华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设置计时装置,逐步实行计时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统一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停放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或收费公示栏,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办理停车服务价格手续后进行停车服务并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向所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停车服务价格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价格管理权限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或区物价局: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专指市内地下停车场);

(四)公安部门核发的停车场从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对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价格监管,不得有下列不正当收费行为:

(一)违反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擅自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不公示收费标准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合法;

(五)预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车辆停放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并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7日市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价服〔2009〕93号)同时废止。

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表

道路:
一类:
小型车 5元/辆·半小时
大型车 10元/辆·半小时
二类:
小型车 8元/辆·小时 6元/次 12元/天
大型车 15元/辆·小时 10元/次 20元/天
三类:
小型车 6元/辆·小时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车 10元/辆·小时 10元/次 20元/天

地面:
一类:
小型车 首时段5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8元/次 16元/天
大型车 首时段9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15元/次 20元/天
二类:
小型车 首时段4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6元/次 12元/天
大型车 首时段8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10元/次 20元/天
三类:
小型车 首时段4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车 首时段8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9元/次 18元/天

地下:
一类:
小型车 首时段5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车 首时段6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6元/次 12元/天
二类:
小型车 首时段4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5元/次 10元/天
大型车 首时段5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6元/次 12元/天
三类:
小型车 首时段4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4元/次 8元/天
大型车 首时段5元/辆·小时 后时段1元/辆·小时 5元/次 10元/天

注:1、计时收费:安装并使用电子计时装置的停车场方可实行计时收费。连续停放超过10小时,不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10小时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2、计次收费:不超过4小时按次计收,超过4小时按天计收。

3、长期、固定停车,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内以协议的形式议定。

4、区域分三类。一类区域:“六桥”(和平桥、北濠桥、友谊桥、怡桥、中远桥、南公园桥)以内;二类区域:“六桥”以外工农路-虹桥路-孩儿巷(姚港路)-钟秀路以内;三类区域: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5、机动车型分两类。小型车:客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货车车长小于6米或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机动三轮车;大型车:除小型车以外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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