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广州出租车必须全部配置智能终端系统,包括能够显示司机的出租车运营资格证的电子屏、电子支付终端、人脸识别功能、视频监控摄像头等。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提高车辆整体形象和技术水平,适应广州市城市环保和交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除外)车辆的新增、更新、营运、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凡新增、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四门三厢(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外);

(二)车身长度不小于4.60m,车身宽度不小于1.70m,车身高度高不小于1.42m;无障碍出租汽车轴距不小于2.70m,车身高度不小于1.80m;

(三)符合国家关于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依法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五)操纵性能良好,配备转向助力装置;

(六)配置具备客运资格证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含公共交通电子收费)、全球卫星定位、导航、调度管理、电召、语音播报、与终端后台系统语音通讯、音量调节、录音、视频监控及录像、收音机、服务评价、人脸识别、车辆防伪智能顶灯控制、重力座位传感信号接入与统计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车载终端应具备与视频监控摄像头、车辆防伪智能顶灯、重力座位传感器等信息设备对接的接口;

(七)除主驾驶位以外,每个座位均配置重力座位传感器,并按要求将信号实时传送到车载终端设备与统一监管平台;

(八)车辆行李厢及所有车门开关信号,按照要求接入车载终端设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系统;

(九)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期内;

(十)取得行驶证未满一年;

(十一)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满足计价器检定规程的安装要求并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十二)设置符合广州市出租汽车智能顶灯技术要求,具备车辆防伪功能的车载顶灯,顶灯控制线应按技术要求接入车载终端;

(十三)配置消防器材;

(十四)设置或张贴价目表、告示贴、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

(十五)本规定施行前投入营运的在用出租汽车不符合本条第(六)、(七)、(八)、(十二)项要求的,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进行换装,使之符合本规定要求;

(十六)其他有关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技术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租汽车企业是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出租汽车车辆实行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保证投入经营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组织定期对第四条第(六)、(七)、(八)、(十二)项要求的车辆信息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出现车载终端故障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具备技术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更换,直到故障解除;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第四条第(十一)项要求的计价器进行检查,发现故障的,应立即送该计价器生产企业维修并经检定合格方可继续营运;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特点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出租汽车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

(五)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出租汽车营运特点、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出租汽车企业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出租车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对车辆视情修理,确保车辆的车质车况,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六)出租汽车企业要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方法和新产品,及时更新排气污染严重、不达标的出租汽车车辆,有效解决出租汽车排气污染等问题,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性能;

(七)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根据车辆维修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维修的组织管理,做好车辆日常的例行安全检查;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维护和修理(含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翔实;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管理车辆的维修,并进行日常的车辆安全检查;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或委托具备燃气汽车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对燃气汽车进行维修作业;

(八)出租汽车企业要合理调整车辆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排放达标;

(九)车辆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器设备、整车装备的基本要求均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规定。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外观及部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标准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车内装饰板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的阻燃特性符合《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8410)的规定;

(二)车身颜色需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车辆退出营运时(报废除外),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变更车身颜色,变更后的车身颜色需明显区别于广州市现有出租汽车车身颜色;

(三)车身清洁、平整,涂层颜色均匀,各门、窗装配良好无间隙,车门启闭灵活、无刮碰;

(四)车外蒙皮表面光滑、平顺,左右翼子板互相对应;

(五)流水槽装配平顺,对接处无错位及腐蚀现象;

(六)车身表面漆膜着色必须符合规定的着色色板要求,并保持颜色均匀、完好;

(七)饰件配套齐全,车窗玻璃完好,不得用窗帘或滤光薄膜纸遮挡车窗;

(八)车辆风窗玻璃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广告设置的尺寸不得超过150mm(高)×800mm(宽);

(九)车辆所有号牌保持完整,固封有效。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内部饰件及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内装饰板、条保持完整、一致,使用的各种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特性;

(二)座椅保持完整和牢固,安装符合规定的座椅套;

(三)车内座椅内嵌座位重力传感器应封装完好,且座位重力传感器与车载终端连接线束的封装应不易被拆卸破坏;

(四)车内配置不少于1套录音设备和3路录像设备,录像范围应至少覆盖前、后排座椅(如车内有防劫网,可存在局部遮挡)、前排副驾驶侧车窗及行李厢内区域;录音、录像设备安装不得影响驾驶及乘车安全;录音、录像数据须同步,且在本地存储的容量可满足录像存储不少于7天,并实时接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远程查阅、导出;使用录音、录像数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信息安全,保护司机和乘客的个人隐私;

(五)防劫设施的安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地板贴铺不得选用有长久性异味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材料;

(七)车内仪表、配套音响设备和照明灯具须完整,并保持性能良好;

(八)空调系统兼有制冷和采暖功能;自动温控设施完好,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九)车辆行李厢安装有驾驶员内控开启装置,开启时有灯光照明;

(十)车厢密封性好,定期消毒并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标志及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价签”张贴于车辆后门两侧玻璃处,保持美观、对称;

(二)“乘客告示签”张贴于车内明显位置;

(三)“暂停服务”等标志牌使用时放置于仪表台右侧前方明显位置,面向车外,不得放置在安全气囊作用范围内;

(四)新增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客管处规定的税控打印计价器;

(五)凡新增、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需配置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防伪智能顶灯;顶灯性能良好,形状为鱼鳍流线型,规格为1116mm×581mm×282mm(依次为长、宽、高最大值),内置控制电路、LED灯具,按照统一接口要求,通过有线方式与车载终端连接,接受车载终端信号控制,顶灯灯光根据控制信号进行相应变化,具有展现车辆状态、防伪稽查、广告展示等功能;

(六)车身两侧前门标设车属单位名称及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图案排列整齐端正,并保持清晰、完整,数字用印刷行书体;

(七)车内配置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退出营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注销车辆运营证时,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税控计价器交由该计价器生产企业回收销毁。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车容车貌、车质车况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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