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发[1999]195号


为加强本市货运出租机动车管理,满足市民对货物运输的需求,方便货运出租机动车的通行,规范道路停车装卸管理,现对本市货运出租机动车通行规定如下:
一、悬挂“沪B―H××××”专段号牌的货运出租机动车允许进入由惠民路一大连路一大连西路一广中路(大连西路一一中山北一路)~中山北一路(广中路一一西宝兴路)一中山北路一中山西路一漕溪北路一斜土路~斜土东路~西藏南路~陆家浜路(含上述道路或路段)连接黄浦江所构成的限制货运机动车通行区域。
二、本市其它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的路段(含市中心区货运机动车避高峰区域),允许装载货物的“沪B―H××××”专段号牌的货运出租机动车就近路口出、入,但禁止过境通行。
三、货运出租机动车停放点和装卸点的设置应以道路外为主;在本市79条干道上不设置货运出租机动车装卸点;地处79条干道两侧单位确实需要设置装卸点的,须向公安交巡警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在与干道相交叉的支、小道路的路段上设置临时装卸点,同时配置相应的交通标线、标志;本市其它道路上,一般不予设置临时装卸点,允许货运出租机动车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进行装卸作业。
四、货运出租机动车经营单位应设置专用叫车电话,货运出租机动车不得采用在道路上扬招供车的方式。
五、按照统一规定安装顶灯、漆涂车身颜色的悬挂“X”号牌的小型厢式货运机动车的通行按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起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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