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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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办法》和《沿海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处理办法》是分别于一九八0年和一九八二年公布的。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运输能力有了很大增长,船舶也逐渐趋向大型化,原材料和船舶修理费大幅度上涨,上述两个办法中对机损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损失金额的计算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因此,经广泛征求航运单位和部分省市交通厅(局、委、办)、港务局意见后,制定了《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机电设备的管理,确保船舶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预防和减少事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运输船舶和港口工作船舶。
第三条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负责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负责地方港航单位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损事故的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船舶机电设备(除通信导航设备外)发生损坏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为机损事故。
第五条机损事故分为船员责任事故和非船员责任事故。
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船员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电设备管理使用不当、不按预防检修要求进行检修、疏于保养、自修质量不良、使用燃油润滑油(脂)规格品种不符合规定等造成的机损事故。
非船员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厂(站)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和装配不当、新造或新换的机件或设备的材料和成份不合要求、设计上存在错误、自然磨损腐蚀、已经发现但事先无条件修换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以及港口工人违章操作及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第六条船舶机损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情况,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小于一般事故的为轻微事故。
机损事故的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一)》(附表一)确定。机损事故造成一至二人死亡的属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属重大事故。
第三章机损事故损失计算
第七条机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修复被损坏的机电设备所需修理费、备件费等。
二、因机损事故而导致的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打捞费、拖带费(施救费)、清舱除气费、洗炉费、事故处理费等。
三、因机损导致海损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机损事故分档按主机的出厂铭牌或说明书标定的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不论单主机或主机船舶,均按船舶主推进装置的总功率即千瓦(马力)计算。
第四章机损事故报告统计
第九条船舶发生机损事故,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轮机长(大副),并转报船长。
第十条船舶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船长应尽快将情况报告船舶所属单位的机务与调度部门。船舶所属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转报交通部。
第十一条船舶机损事故发生后,不论其性质属于船员责任事故或非船员责任事故,国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四十五天之内,国内航行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十五天之内,向主管机务部门提交经船长签字的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因船舶机损而造成的海损事故,或因海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均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报送船舶所属企业的海(航)监主管部门及有关的港务监督部门。
因船舶机损导致的海损,作为机损事故统计,事故等级按《运输、港口船舶机损事故等级标准(二)》(附表二)确定。但若低于标准(一)的等级时,则按标准(一)确定统计上报,就高不就低。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于每月度结束后十天和年度结束后二十天内将“船舶机损事故统计报表”(附表三)报送交通部运输管理司,抄送交通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交通部体制改革司。
报送船舶机损事故统计报表时,需同时报送“机损事故情况说明”(附表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对于引起海损事故的船舶机损事故,应报送“机损事故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发生机损事故,船舶应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行)日志。同时应填写“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报告”(附表五)。
虽未构成机电设备损坏,但可能酿成机损事故的情况,也应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行)日志。
第十五条船舶和港航单位主管部门对机损事故不得谎报和隐瞒。
第五章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港航单位的机务部门在接到船舶机电设备损坏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大小派人上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机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机务部门对机损事故造成损坏的机电设备确认有修复可能和修理价值的,应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八条港航单位对机损事故,应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严肃处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及时对船员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和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告交通部。
第二十条交通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小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也可授权下属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事故的预防
第二十一条港航单位必须加强船舶设备和安全工作的管理,深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和贯彻有关船舶设备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提高船员和船舶机务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落实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内容,传达事故通报,学习讨论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规章制度,检查分析本船发生的各种事故和不安全因素,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机电设备技术状况,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港航单位的机务部门应定期总结机损事故的典型材料,通报所属船舶,对性质严重、损失重大的机损事故,必要时可组织现场会议,扩大教育面,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别重大的机损事故,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在此以前颁发的有关运输、港口船舶机电设备损坏事故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