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强险?
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你方如果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你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承担赔偿责任,你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责任大小,你方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你方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无责赔付
发生交通事故,撞人车赔人钱,这在许多车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在有了交强险却不同了,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即使毫无责任,也要赔给对方400元。眼下,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引起了众多车主的抱怨。
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广东省将启动快速理赔机制,17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统一行动,一旦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00元的无责赔款,事故双方的车主都不必再为400元的赔款四处奔波了。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一人物:孟小姐“车被撞惨了还得赔人钱”
“如果不是自己赶上,真还不知道交强险还有无责赔付这种霸王规定,我的车无端被人撞了,反过来我还得赔钱?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啊。”说到前几天的一场事故,孟小姐就气不打一处来。
上周一,孟小姐开车经过一座桥时,突然后面一阵猛烈撞击,一辆小轿车对着孟小姐的后车厢就来了个“飞吻”,一场严重的追尾事故发生了。孟小姐下车一看,后尾厢撞烂了,车灯碎片撒了一地。交警现场判定对方负全责,但随后赶来的对方保险公司在查勘了现场后,马上给孟小姐下了一个单子,要求赔偿对方400元,理由是孟小姐“买了交强险”。
事后,孟小姐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由于交强险是单独理赔,加上对方多次催要400元的“无责赔付”,孟小姐无奈自行先垫付了修车费用,并配合对方复印各种保单、发票、驾照等,来回奔波帮肇事者办理理赔手续,直到现在,孟小姐的理赔手续还没有最终完成。“明明是对方肇事追尾负全责,我却不停地奔波于4S店、保险公司之间,不仅赔了钱,还要搭上许多时间,其间发生的电话费、交通费谁来支付,想不通。”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二人物:郭先生为300元无责赔付受气受累
郭先生是交强险无责赔付中另一位无奈之人。今年4月,郭先生在变道时不小心将前面的车撞了一下,交警判定郭先生为全责,对方估损800元,郭先生估损300元,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根据交强险的规定,对方虽然无责,仍要在400元的无责赔付限额内赔付郭先生300元。
但郭先生打电话给对方,却遭到对方的拒绝:“你撞了我,凭什么还让我赔钱,不赔。”再以后,对方干脆不再接电话。郭先生又到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没有对方车主的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证件的复印件,保险公司也拒绝支付赔款。最后,在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助下,郭先生才拿到了300元赔款。“算下来真不划算,为了这300元我不仅受了气,还赔上了时间和精力。”
据了解,由于许多车主对于交强险的“无责赔付”都难以接受,致使无论是有责方还是无责方,一旦沾上“无责事故”就怨声载道。而记者从保险公司也了解到,眼下,由于无责方不配合,一些车主又不想为了几百元打官司,最终选择放弃索赔。
交通事故案例各方说法保险公司:耗费精力不讨好
中国平安、太平洋产险、华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理赔部负现责人均坦言,目前,在他们经手的交强险无责赔付案例中,绝大多数车主很难接受没有责任还要赔钱的方式,保险公司夹在中间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
有着多年保险查勘定损经验的周先生告诉记者,在处理无责赔案时,经常遇到车主为此大声争吵的情况,保险公司人员还要耐心为他们讲解,有时碰上脾气大的车主,还会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骂一顿。
他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原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责任的方式,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责任赔偿原则应实行“过错原则”。李滨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也已明确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
“但就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对道交法第76条有错误的解读。”购买交强险的无责车辆所有人要按照《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无责财产损失的约定,赔偿全责车辆所有人400元,这种观点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一种误解。
交通事故案例律师刘家辉组织910多位车主要求听证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是另一位剑指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律师,他认为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从人道主义救助的出发点来看是值得认同的。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保护。
目前,刘家辉正在组织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交强险征集听证授权委托书活动,得到全国很多车主的支持,据刘家辉律师透露,目前已有910多位车主参与其中,而参加人数仍在不断壮大。
保监会无责赔付有直接法律依据
6月中旬,中国保监会针对李滨的建议,正式回应交强险“无责赔付”问题,否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并对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一一说明。
中国保监会称,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系国务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条例》第21条与第23条的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道交法》第76条关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因此,交强险条款关于无责赔付的规定及相应的费率厘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条例》的规定,也不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而保监会作为交强险业务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交强险条款费率是保监会的法定义务与职责。
保监会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在价值追求、制度设计、运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最后,保监会在回函表示,如李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意见,建议其向相关立法机关反映。
注意事项
无责代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和无责方车辆都要定损,没有损失的提交定损;理算时三者车辆为无责任的系统控制要选择其保险公司(接报案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致的,查勘定损时要录入实际车牌号);理算时在“赔付财产信息”交强险下手工增加“无责代赔”项目并录入无责代赔金额,系统控制无责代赔金额=MIN(本车损失,100*无责方个数/有责方个数)。无责代赔相关信息会上传行业协会交强险数据平台。
下列问题反映比较突出,现予以解答:
1.非机动车(不需要保交强险的)在车辆定损下定损,不需要进行无责代赔,系统控制必须录入保险公司,该怎么办?
答复:非机动车(不需要保交强险的)请在财产定损下定损,不要在车辆定损下定损,这类问题就不存在了。非机动车(不需要保交强险的)已经在车辆定损下定损,录入保险公司为我们公司,然后生成理算报告就可以了。因不无责代赔,相关信息不会上传到行业协会数据平台,不会存在问题。
2.三者车没有损失,其车辆定损任务注销,不能进行无责代赔,该怎么办?
答复:无责代赔车辆必须定损,没有损失的要提交。已经到理算环节的,可以理算回退单证,恢复三者车定损,然后提交定损,再理算时选择其保险公司就可以无责代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