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016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希望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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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如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村通水泥路和街巷硬化两轮“全覆盖”工程的顺利进行,全市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有了明显改善,但同时安全隐患却日益凸显,比如存在公路抗灾能力差、养护压力大、人为破坏公路现象严重等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人大代表张恩富、刘生才、王雁等提出了如下建议: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视,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机制,确立专项资金;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乡村公路维系着农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54号《关于贫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建议》列为重点建议,并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承办。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改革的意见,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投入和养护职责。从2012年底开始,市政府又出台了农村街巷硬化养护管理办法,要求应户街巷养护资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路面结构型式确定,其中街道不应低于每年每公里2000元。去年以来,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补助力度不断加大,下拨养护资金达到1100万元,较好地保证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在制定实际养护补助标准时,明确对贫困县的村公路每年每公里补助500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张建峰表示,“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建立养护道班的建议,不断完善农村公路排水设施,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
浅谈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这仅属于参考资料,论文还是得由你自己写~一、存在主要问题
1、重建轻养,爱路、护路、管路意识淡薄。侵占公路现象时有发生。各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了公路建设,把路铺到百姓家门前,就是造福百姓的大好事,而且每公里有15万元的补助经费,自己基本不需要掏多少钱。同时,经过几年的建设,老百姓都尝到了修路的甜头,在集资方面也有了很高的积极性。因此,很多乡镇都把修建公路作为为民办实事和树立丰碑的大好事,而养护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根本看不出成效,更无政绩的事情。更有的认为现在建的是水泥混凝土路面,根本就不需要养护,要是养护也是白白的浪费财力、物力、人力。而沿线的百姓,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凉晒粮、草的方便,把水泥混凝土路面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的大好场所,经常把各种堆积物都堆在路边,有的更是占道堆放,从而给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养护资金存在着缺口。根据省委要求,对县级道路补助为12000元/公里*年,乡道4000元/公里*年,而村道为1200元/公里*年。以上资金仅仅能维持基本的养护人员工资,有的还存在缺口,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设备资金也无法落实,而对农村公路出现的基本病害根本无法进行维修,难以维持道路的路况稳定,如此发展则必将造成新一轮的农村公路建设,也必将造成新一轮资金的加大投入,这样既造成了资金的浪费也给百姓的安全出行带来了不便。
3、养护队伍不稳定,养护人员的素质偏低。虽然各乡镇按照要求组织了养护人员进行道路养护,但现有养护人员因工资较低,大多数人员年龄偏大,有的甚至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无法胜任养护工作(一般每个养护人员承担的养护里程为3-4公里3.5米的水泥混凝土路),无法保证养护质量,更无从谈起提高养护水平,因此,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都无法得到保证,就这样也不能稳定,经常性出现人员交替现象,形成一种散兵作战态势。
二、解决办法
1、建立健全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 “统一领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管养机构职责,科学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开展正常检查考核工作。
(1)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审核拨付养护资金,监督县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机构和乡(镇)交管所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2)县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内部机构进行整合和充实,县公路管理站增设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股,负责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路政大队增设路政中队,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3)所属乡(镇)交管所设立专(兼)职路政员,具体负责辖区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接受路政大队业务指导和考核,接受县交通局的监督。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确定专职人员作为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管人员,切实加强对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设技术员、统计核算员、巡查管理员(可兼任,在乡镇政府机关或村建、土管、水利等现有工作人员中调整或按规定另行招考聘用),主要负责辖区内乡道公路的养护巡查、监管和乡道、村道的路政辅助管理。养护管理站下设路段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担任。管理站按村道每2-3.5公里、乡道每2-3公里1名的标准聘用农村公路管护员,采用公开招聘或划段竞标的方式,录用年龄在男55岁、女50岁以下、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护站与所聘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管养合同,并为其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以制度引导养护工作,坚持农村公路建养并重的原则,切实纠正公路重建轻的倾向。根据目前的情况,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上下功夫单位,对农村公路养护好的给予重奖,对不重视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给予重罚。让养护好的单位得到好处得到实惠,同时,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评之中,作为对乡镇领导考评的一项内容,从而提高乡镇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路养护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县政府应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考核范围,切实加强政府监督考核力度,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考核机制,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实行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
3、多渠道的筹措养护管理资金,建立稳定养护资金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
(1)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除了省补资金以外,市、县、乡级政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统筹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投工投劳和短缺的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
(2)加强监管,管好用好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县交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省、市农村公路建设纪检监察巡查组的监督检查。通过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挪用、挤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现象的发生,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
4、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培训工作。要全方位、多层次对路政管理人员、养护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的培训。由于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大对现有的养护管理人员组织培训,使其迅速地掌握一些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知识,如公路的基本知识、桥梁的基本知识、公路基本数据的采集和路况的评定等。以尽快适应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需要。
5、建立健全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队伍。各乡镇虽然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站,但大多数为兼职人员,把养护管理各种业余化,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养护管理专业队伍,负责对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路政、路产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通过承包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的散、差、乱现象。逐步打造一支过硬的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尽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真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