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 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标准应由企业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发放给员工的午餐补助应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扣除。如果企业有职工食堂,则食堂的支出应在福利费中核算。

如果单位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则你单位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发给职工的出差补助应根据出差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允许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如果出现逻辑关系混乱,真实性不能保证的车票或者支付凭证,不能作为差旅费在税前扣除。

二、目前,差旅费报销额度限制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各地财税机关对此也执行不一,但基本的规定都是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副部长级人员差旅费为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员工出差差旅费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税前扣除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员工因工出差合理合法的差旅费允许计入经营费用与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体现到生产经营成本里去,可以税前扣除。但在出差当中如果发生大笔的业务招待费用,应按税务法规制定的标准进行清算,招待费超过标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税前扣除有规定比例吗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差旅费据实税前扣除。

差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问:是否可以参考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对差旅费的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已全文废止。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内容,在税务机关进行差旅费合理性判断时,有可能会将其列入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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