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罚款能审车。根据公安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年检之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换句话说,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
审车程序:
一、带上身份证,准备好行驶证和交强险险单,如果是委托办理,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都要齐全。
二、到检测大厅的咨询领表窗口领取一份《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如果是委托办理,还须领取一份《委托办理检测业务申请表》,两份表格均须详细填写汽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三、把车按秩序排列整齐,会有站里的专业人员帮你拓印汽车发动机号码,并将其贴在你的《机动车定期检验表》上,并在上面盖章。
四、把《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和《委托办理检测业务申请表》一起,加上你的身份证再回到审批大厅交钱,你会拿到一份电脑打印得很详细的汽车综合检验表。上面会盖很多章。
五、领取表格之后,回到检测场你的汽车上去。刚才是你在排队,现在该你的汽车排队了。
六、上检测线。先“外检,接下来由专业的汽车检测员把你的车开进电脑检测线,电脑检测完之后,汽车检测员就会把车开到检测线的这一头“还”给你,你的汽车的检验报告就会从这边的电脑上面打印出来。
七、到外面的尾气排放线上检测一下汽车的尾气排放,看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等待交警队车辆管理所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和年审标签即可。
违章己处理罚款未交车辆能年检吗
违章己处理罚款未辆是以进行年审的,违章处有扣分和罚款缴纳之后才算处理完成
关于违章处理的相关规定为:
1、需要带机动车行驶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及处罚单(若无可不带),去当地交警大队或各支队打印违章罚款单(处罚决定书),在15日内去罚款单上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即可。
2、目前查违章的方法除了在交通执法站查询,还可以通过交警车管所网络查询、手机APP软件查询、违章短信提醒、电话自助查询等等。
3、机动车违章是指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动车违章查询便是查询这类违章行为的。交通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罚款可以车辆年检时再交吗?
可以。现场收到罚单的,要按照罚单上的去缴纳罚款,不然会产生滞纳金;被电子设备牌照没有罚单的,在车辆年检之前去交罚款就可以,最好是年检之前就去处理,若年检当天交罚款车辆状态没有显示正常是不能检验的。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