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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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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足3年,没法保留原来号,我去年4月买的车,刚刚卖了,原来牌没保留住
网友:从2008.10.6号起,可以保留自己原来的号牌了。手续也比原来简便多了,原来必须要把原车报废,现在不需要了,直接把旧车卖了重选号,再买新车挂原来的牌号,不过,要打个申请,能有熟人最好了(找个代办员也不错 , 一般车管所附近就能找到着一类的人帮你代办)。因为,这不象以前,以前是属于有点违反原则,而现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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