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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与所有权:(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4)联合经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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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为另一国登记,亦就是说,公约允许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