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拿着 大货本 (A2本) 驾驶 摩托车,习先生被交通队视同无证驾驶予以处罚。习先生不服将朝阳交通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习先生表示,造成其“准驾不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北京市交管局不准外地人“增驾”摩托车,他此次起诉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诉讼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习先生败诉,维持了交通队的处罚决定。

今年5月13日,习先生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朝阳区红庙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住。经检查,民警发现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为A2。交通队遂对习先生处以罚款800元、拘留8日的处罚,并记12分。习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准驾不符”,与法条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表明的“无证驾驶”的意义不符。起诉了朝阳交通支队。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对《关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因此,交通队的处罚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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