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公安部了解到,修订后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正式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机动车喷涂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改变车身颜色、未按规定时限变更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没有喷涂放大牌号的,都将被交管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特别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管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另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交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交管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交管部门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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