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一审宣判,王双娃因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王双娃的妻子王小娟因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王双娃的儿子王哲犯毁灭证据罪,但由于年龄不足18岁,免于刑事责任。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东风大地牌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园、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入挂车下。王双娃仍加速行驶,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继续逃逸,两人不幸死亡。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开车回到泾阳县一石料场,王双娃和王哲仔细查看肇事车辆,发现车身上有人体血迹和组织,王哲随即回到车内取出卫生纸,王双娃用卫生纸擦拭车上的痕迹。王双娃随后打电话给妻子王小娟,告诉她自己开车撞了人,王小娟赶至石料场,在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的打算后,将随身所带现金1000元交与王双娃。王双娃遂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弃于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在庭审中,王双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庭辩重点。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王双娃的犯罪行为既构成交通肇事罪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认为王双娃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双娃在高度疲惫状态下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双娃的行为属于对多人的一个行为,是一个犯罪行为处在连续状态中的一个过程,其犯罪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和逃逸”,而不同时构成直接或间接的故意杀人;其儿子和妻子也仅为窝藏,并未帮助其销毁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在强行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继续逃逸,致二人不幸死亡。王双娃的罪过形式属于一个过失加放任的间接故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双娃的后继逃逸行为,已转换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今天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法庭全部采据。
法庭宣判后,王双娃当庭表示将上诉,但他的妻子王小娟和儿子均表示不再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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