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六十五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无误后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拓印的车架号处加盖检验员印章。
第六十六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必须是原件),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档案已核”章。
第六十七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符合规定的受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六十八条 [证件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十五日内完成。
第六十九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七十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收回损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含签注满的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凭证。
第七十一条 [证件管理岗]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机动车所有人;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第三节 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2001年10月1日前
注册的在用车未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第七十二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在换发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表》上填写完善相关技术参数,并加盖检验员印章。
第七十三条 [证件管理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的《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检验表》、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对不符合规范的项目进行完善补充、不准确的参数进行更正修改。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第七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检验表》原件。
(3)《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意事项:补领、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可同时办理变更登记,但手续必须完备。
第四节 在册机动车,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
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
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第七十五条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流程按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