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档案已核”章。
第四十五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属于个人抵押的应出具公证处的《公证书》,符合规定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十六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抵押合同副本原件或《公证书》原件。
(5)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节 解除抵押登记
第四十八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拓印车架号码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加盖“档案已核”章。
第四十九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解除抵押登记申请,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五十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还抵押人。
第五十一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