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管辖区域内转移的
第三十五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确认查验、审核表》、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必须是原件),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属于军改挂机动车,还应审查《军改挂车辆核对无误证明书》;(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号牌管理岗收回号牌,并由受理人签章),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十六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确认查验、审核表》原件。
(3)《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4)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拍卖证明、《协助执行通行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7)军改挂机动车省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军改挂车辆核对无误证明书》原件。
第二节 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转移的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岗]审核《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明原件及两张复印件(由本人签名、注明联系电话、留指纹)、机动车所有人书面申请、拓印车架号的《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拓印车架号的《机动车确认查验、审核表》,符合规定的加盖“档案已核”印章。
第三十九条 [车辆查验岗]确认机动车;核对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拓印的车架号处加盖检验员印章。
第四十条 [号牌管理岗]收回号牌,并由受理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 [登记审核岗]审查现机动车所人提交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机动车确认审核表》、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属于军改挂机动车,还应审查《军改挂车辆核对无误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十二条 [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证件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三日内将机动车档案交现机动车所有人,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3)《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表》原件。
(4)《机动车确认查验、审核表》原件。
(5)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拔证明必须是原件。
(7)属海关监管车辆《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8)军改挂机动车省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军改挂车辆核对无误证明书》原件。
(9)《行驶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