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

通行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冀公交【2006】21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办理,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公安厅《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下办理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

办理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本省车辆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外省(市)道路的,应按照外省(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的通行许可证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承办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许可证件,并配备办公设施。

第四条 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按其外廓尺寸分为三个等级。载运物的长度超出车厢后部300cm以上,一侧超出车厢50cm以上,装载后的车货高度超过500cm或所载物体总长在1400cm以上,总宽度在400cm以上的为一级超限物品运输。载运物的长度超出车厢后部200cm-300cm,一侧超出车厢20cm-50cm,装载后的车货高度在450cm-500cm之间的,为二级超限物品运输。载运物的长度超出车厢后部200cm以下,一侧超出车厢20cm以下,装载后的车货高度在450cm以下的,为三级超限物品。

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有一项达到等级参数的即为该等级别的超限物品运输。

第五条 对申请一级超限物品运输且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辖区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在设区市辖区内运输一级超限物品和在本省范围内运输二、三级超限物品的,由承运始发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证件。本省范围内运输三级超限物品的,由承运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的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超限物品通行许可证件,需通行其它设区市市区道路的,应当到该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通行许可证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许可证件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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