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办理内容):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
申请条件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流程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核查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回执交申请人。
办理详情
收费标准:报名费(含准考证)1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考试费:科目一考试60元;科目二考试300元(汽车类)、120元(摩托车、三轮汽车);科目三考试250元(汽车类)、150元(摩托车、三轮汽车)。
办理期限:一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