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办理内容):变更登记(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
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详情
收费标准: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70元;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号牌固封装置每个1元。
办理期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单位:市、县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