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
102号令(日)
备注
注册登记
2
目前,已按公安部十六条便民举措的规定为2日。实行自选号牌后,车主应在七日内领取号牌。
变更登记
1
属于变更事项的,车辆所有人可以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
车辆迁出
3
车管所核发三十日的临时行驶号牌。
车辆转入
3
车主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管所登记。
变更备案
1
车管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转移登记
1
车主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车管所登记。
抵押登记
1
车管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抵押解除
1
车管所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注销登记
1
外地委托报废的,一日内通过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管所。
质押登记
1
新增规定
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
是指两次以上申请。
第一次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5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
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15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车管所应当核发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号牌。
临时号牌
辖区内15日
辖区外30日
试车和超限车90日
对多次申请临时号牌的,车管所核发不得超过三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三个内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委托、补、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为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