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资料
(一)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常住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民身份证;
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民身份证和居住、暂住证明;
现役军人(含武警):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港、澳人员:身份证、通行证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台湾人员: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通行证或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境外人员:护照或者其它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非中文表述的需经公证处翻译成中文的译本);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需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参加科目一的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参加科目三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