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