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有关规定
(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发行驶证。
(二)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号牌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补、换领手续期间,在补、换机动车号牌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机动车档案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在转移、变更流程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为纸质材料,规格和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三)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牌证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牌证管理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符合规定的,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办事期限
受理当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机动国驾驶员具备就有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资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四条 各科目考试内容。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第九节 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一、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事项错误,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应办理更正。
(二)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按变更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事流程
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四、办事程序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
(二)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事期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