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表

1、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许可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非许可

2 、设定依据

(文件标题及文号、涉及条款、发布日期等)

《汽车报废标准》第12条第1项,1997年7月15日 国经贸经〔1997〕456号

3、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项目办结期限

(工作日)

法定办结期限

现行的承诺办结期限

压缩后承诺办结期限

20日

20日

1日

4、保留理由

交通安全管理需要

5、收费名称、标准和依据

6、办事流程

同机动车定期检验结合

7、办事资料

8、备注

无专门审批手续,凡在延缓期内经检验合格的按规定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办理

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认定,有权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组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共影印件一份,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1)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死亡、伤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2)当事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委托代理人来申请,但须附带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3、当事人或申请人应当书面写出重新认定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不服的认定机关);

(3)重新认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后,应予以立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依规定格式发出。

2、上级公安机关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时,应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重新认定申请书未按规定载明规定内容的,应当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办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收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责任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依法定程序向各方当事人宣布,上级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2、申请人对重新认定决定还有异议的,可以在调解程序完成以后,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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