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情形

(一)机动车号牌丢失或损毁、辨认不清;

(二)机动车行驶证丢失或损毁;

(三)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

二、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没有达到或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三)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点

(一)补(换)领号牌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和警用车辆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不包含外籍号牌机动车)、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的任选远郊区县车管站)办理。

(二)补(换)领行驶证的地点

1、使(领)馆、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2、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不包含外籍号牌机动车)、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或者远郊区县车管站)办理。

四、办理时限

(一)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单独补领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机动车临时号牌收取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六、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五)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制作、发放牌证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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