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机动国登记分为:新车注册、过望转籍、变更改装、停驶复驶、报废注销、临时入境。
二、机动国登记事项为: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居民身份证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以及车辆技术参数等。《机动车登记表规定的登记项目中车主、住址、电话、单位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由车主填写。
三、本规范所称国主,即机动国所有人,是指具备政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二)个人
持有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望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住址
单位的住址为其人事生产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个人的住址为其户口簿或居留证件登记的居住地址。
四、本规范所称车管所,是指经公安部批准的具有确定的注册机关代号和管辖区的和省(区、市)、地(市、州、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车辆注册登记。
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对注册机动车负责检查和监督,每半年对所属国管所已注册的进口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并将检晒情况于当年7月份和资年1月份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