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单位已于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发改委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第22号令,颁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执行时间】:20180704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目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8月4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将意见传真至010-68501571,或将邮件发送至jxzbc_cys@n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4日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必要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目标】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鼓励企业产能合作,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原则】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类型】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燃油汽车(含替代燃料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车身总成、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等汽车零部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专用汽车、挂车投资项目。
第六条【管理方式】实施核准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备案管理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投资方向

 第七条【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优化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新增产能投资项目应建设在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布局】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新能源汽车产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重点发展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领域。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和先进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企业合作】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国有汽车企业与其它各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鼓励汽车产业骨干企业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

 第三章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禁止投资项目】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企业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未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
(四)对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整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的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扩能项目】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一)至(四)的各项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或上年度汽车出口量(含境外投资企业销量)与生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四)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燃油汽车整车企业。
第十三条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现有整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整车生产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整车生产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限制区域】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份建设:
(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
(三)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当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能力。
(四)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五)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七条【主要股东】新建独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现有控股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二)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上两个年度关键零部件(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三)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
第十八条【项目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建设内容应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开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十九条【企业扩能】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二十条【异地扩能】现有汽车企业异地建设同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五章其它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发动机项目】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拟生产发动机的动力性等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见附件1)。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应满足整车排放国家最新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研发方面的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开发方面的核心技术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四)项目应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现有车用动力电池扩能项目,除符合第二十二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且产品生产及应用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环保处置,实施环保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燃料电池项目】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和专业研发团队。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辅助系统等方面的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生产能力。
(三)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达到当前行业领先水平(见附件1)。
第二十六条【车身总成项目】禁止新建传统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轻量化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新工艺,建设新材料车身成型和总成等生产能力。
第二十七条【专用汽车和挂车项目】禁止新建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拥有产品研发机构,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开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第六章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服务指南】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
第二十九条【提交材料】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材料应说明以下各项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总投资额、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在线申报】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信息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项目内容核实】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项目手续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信息核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违规项目处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防止不公平竞争】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六条【重大项目审查】对涉及产业安全的重大汽车新建项目、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三十七条【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汽车投资项目手续完备且合规的企业,方可申请生产准入许可。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对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投资项目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产能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产能监测统计】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产能预警】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为地方政府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监测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原有项目变更】原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三条【解释】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施】本规定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发改委向有关部门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有很多重大变化必将对汽车产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进行了分析解读。

管理规定总则

管理规定再次强调我国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发展的方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是我国未来汽车主流产品;同时贯彻我国十九大精神,政府持续坚持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的原则;将监管责任下放至地方投资管理部门,提高投资项目政府审批效率,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的冲动。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已经规定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生产企业,其中有关汽车的投资项目核准要求为: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而本次《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总则第五条提出,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从核准到备案,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到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标志着汽车类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下移。同时,无论是投资项目的核准还是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肯定也会同步下移。汽车产业由于其上下游产业链长,对于地方经济贡献较大,因此一直也是部分省及直辖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地方政府也乐于培育当地汽车企业做大做强,因此规定中对于审批权限的下放,会一定程度上减小一些造车新势力企业获取生产资质的难度。

投资方向

管理规定对投资项目范围明确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中包括增程式纯电动汽车,而在“工信部39号文件”中,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与纯电动汽车并列同属于新能源汽车。在本管理规定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属于燃油汽车投资项目,间接提高我国汽车所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门槛。

在整车项目投资布局方向中,强调需要优化产能布局,并首先要考虑位于省份的产能利用率,产能利用率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该省份的产业基础能力,包括产业链的完整性、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并间接反应了该省份及其周边地区的市场潜力。同时鼓励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投资和兼并重组力度。在新能源整车项目布局,强调科学规划新能源产业布局,传统车企业要调整产品结构,增加开发新能源产品。同时新建项目也要向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的省份区域集中。

规定中强调增加了智能汽车和节能汽车的重点发展领域。借鉴先前中美贸易战时芯片技术被国外企业垄断的现象,我国主管部门也首次将芯片、中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系统和开发作为重点研发领域,并要求推动技术研发等能力的建设。

具体投资项目

总体来看,规定致力于优化燃油汽车整车项目布局,推动产能向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鼓励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而燃油汽车的扩产对于产能利用率、产量、研发费用、出口量等都做出了规定,落后的燃油汽车项目将进一步被淘汰出局,其中对于研发费用的要求反应了国家对于汽车行业研发投入和自主技术水平的重视。

本条规定影响较大,可能对行业产生的影响有:

造车新势力收购企业获取资质的方式依然可行,但限制颇多。燃油企业整体搬迁不可行,类似威马通过收购中顺并搬迁至温州获得资质的方式不可行了。未来只能收购现在已有资质的企业,并维持在本省生产。
僵尸企业静待清退。僵尸企业即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连续两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的生产企业,具体标准为: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之前工信部也曾多次撤销此类企业的生产资质,但仍然有一些企业一直僵而不死其生产资质也价值不菲,现在禁止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那类似企业未来的命运可能只有被清退了。
各省及直辖市具有资质的燃油车生产企业数量基本会维持恒定,只能兼并现在有资质的非僵尸企业,才能产生一家新企业。但是生产厂的增加还是有可能的,比如一汽大众佛山工厂,实际仅仅是生产厂,整体的生产资质还是属于长春的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所以只要满足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一条要求,燃油产能(单纯的生产厂)依然可以建设。
禁止跨乘用车、商用车大类生产,类似福田汽车这样,旗下乘用车、商用车资质都齐全的企业将不会再有增加。现有的拥有各类资质的大集团,比如一汽、东风、上汽等,其商用车和乘用车资质均分属在不同的子公司。

总体来看,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当地政府来讲,不管是传统车生产能力还是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在备案新项目之前,都要先将同领域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完成。在27号文发布以来,15家企业通过发改委批复,但仍有近200家企业在排队等待,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新能源市场未来的巨大潜力,但绝大部分可能并不是真正为了造车,或许仅仅是谋取利益和赚取噱头。政府部门也通过此次管理规定进行了应对管理,具体来看,所有股东在量产前不能撤出股本意味着提前跑路的“圈钱式”的投资被禁止。股东现有纯电动项目需要建成并达产意味着,“圈地式”布局也被禁止。而项目投产只能生产只有品牌产品对于代工生产也做出了限制。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规定之后,要想获得新能源生产资质难上加难。

影响:

1.部分新建纯电动企业较多省份短期受限严重,长期看产业集聚趋势明显。短期看,广东(小鹏、广汽新能源、广汽蔚来、陆地方舟等)、浙江(合众新能源、威马汽车、长江汽车、零跑汽车等)、江苏(前途汽车、电咖、车和家等)、江西(赣州昶洧、爱驰汽车、江铃新能源等)等省份有多个新建纯电动车项目正在进行,且产量远未达到建设规模,所以不利于新的企业获批。但是长期看,这些省份产业链完备,有利于汽车产业的发展,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2.告别概念圈钱时代,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开始显露头角。规定对于省份、企业法人及建设的要求,应该可以使之前资本对造车新势力的追捧降温,真正有实力且已经走在前列的企业将会脱颖而出。其余技术实力不够突出,无生产资质的企业未来应该会被兼并重组。

3.代工模式及问题仍然存在。规定要求项目投产只能生产自有品牌产品,但是自有品牌产品概念不好确定,此条规定主要是明确新建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产能只能为自己公司所用,但是并未对已有汽车制造商产能有所限制,如小鹏和海马、蔚来和江淮的代工关系仍然可行。代工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依然在代工厂,在车辆一致性监督等工作上可能还会面临麻烦。

在汽车零部件投资项目领域,管理规定对于传统燃油车零部件(发动机)和新能源车零部件的规定思路非常清晰,由于发动机最直接关乎环保问题及能源消耗问题,对发动机的要求直接仅采用升功率指标和国六的排放标准。新能源最关键零部件及动力电池,规定中从制造能力、核心技术掌握能力、制造智能化能力及回收利用能力分别提出要求。并提出动力电池比能量和充电倍率的要求,这样的政策指标具有前瞻性、有效促进产业升级。

而对于燃料电池的要求是以往不曾有过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应掌握的关键技术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给出燃料电池运行寿命指标,反应了我国最新关于燃料电池发展的规定,通过燃料电池的相关指标,也侧面反应我国燃料电池技术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监督管理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管理压力加大,除了重视事前准入门槛以外,在具体管理举措和管理力度上增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体现了“事中事后”加强监管的政策目标,是我国汽车产业管理模式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转变。备案管理规定了审查、核查处罚等内容,但没有详细的管理规定。

内容扩展

一、如何正确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新能源汽车是处于导入期还是快速发展期,除了观察数据的趋势外,更重要的是看产业发展的推动力是国家政策为主还是市场为主。目前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仍然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补贴政策还不能取消,基础设施还很不完善,产品的性能与价格还未达到可以与传统产品竞争的水平,产业链还不够强壮与完善,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与接受度还有待提高。

二、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哪四个阶段?
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1、起步阶段(1950-1965)
此阶段,是我国汽车工业创立阶段,建起了像一汽这样的现代化汽车企业,汽车生产实现零的突破,奠定基础。1966年前,汽车工业共投资11亿元,形成了一大四小5个汽车制造厂,年生产能力近6万辆、9个车型品种。1965年底,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近29万辆,其中国产汽车17万辆(一汽累计生产15万辆)。
2、成长阶段(1965-1980)
从二汽建设到改革开放1980年代初,是我国汽车工业成长阶段。与一汽靠苏联援建不同,二汽是完全靠中国人自己的力量建设的大型汽车制造厂。通过自主能力,我国形成了以“卡车为主”的汽车产业布局。1980年,生产汽车22.2万辆,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169万辆,其中载货汽车148万辆。
3、开放合作阶段(1981-1999)
此阶段,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汽车工业顺应国家改革开放大势,调整商用车产品结构,改变“缺重少轻”的生产格局,通过开放合作,轿车工业开始起步,汽车产业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
4、快速发展的阶段(本世纪以来至今)
此阶段,我国的汽车工业尤其是轿车工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大大加快,新车型层出不穷;科技新步伐加快,整车技术特别是环保指标大幅度提高,与国外汽车巨头的生产与营销合作步伐明显加快,引进国外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力度不断加深,自主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果;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稳步前进,形成了完整汽车产业体系。

三、中国汽车产业存在哪些问题?
1、盲目投资导致产能过剩。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汽车产业投资规模的扩大提供了支撑,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基建的完善掀起了汽车产业投资热潮。根据数据显示,中国2018年对汽车相关产业投资额已经超过2295亿元人民币,仅湖北大治的汉龙汽车项目的初期投资便高达60亿元。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固有弱点,从而导致资本投资出现盲目性与滞后性,资本向汽车产业的涌入,必然导致产能过剩,产能过剩集中体现在产销冲突上。从2018年起,我国汽车产业销量开始下降,产能过剩问题逐渐凸现,根据有关机构估计,2021年,我国汽车产能将超过5800万辆,届时整体产能利用率不到70%。过热的投资与相对饱和的汽车市场,必然导致汽车产业产能过剩问题的出现,从而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
2、高科技下的结构失衡。
汽车产业的制造水平是国家工业制造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科技发展水平越来越高,但是表现在汽车产业中呈现出一定的结构失衡。首先是核心技术空白,国内生产的丰田、大众等汽车的国产化率较低,比较依赖于核心技术的引进以及配件组装,例如自动变速器等汽车关键配件的加工技术,从而限制了国产车的出口结构。其次是新能源汽车的开发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有无人驾驶技术与人工智能驾驶平台的加持,但汽车产业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过小,整体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加之在国际市场上中国汽车品牌的缺失以及出口比例较低,也体现了我国汽车的核心竞争力不高,国内国外市场结构失衡的现状。
3、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对策。发展核心技术,重视自主品牌的打造。
针对当前我国汽车产业在全球市场品牌边缘化的现状,首要任务便是发展核心技术,提升汽车品牌的影响力,从而打造出走向世界的民族汽车品牌。科技与人才是汽车产业品牌打造的基础,我国在汽车品牌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依托国内高等教育与国外人才引进,创新激励手段,打造一支强悍的汽车科研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的科技实力与人才优势,攻克关键生产技术。其次,保证科研投入的有序稳健推进,利用国内市场资本优势,在市场发展规律基础上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提升汽车产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中的民族化与创新性优势,同时加大政府与企业引导下的科技研发力度,落到实处刺激汽车领域科研工作的发展。最后,以文化自信引导汽车品牌的国际化,在核心科技得到发展的同时,将民族汽车品牌逐渐推向全球,依赖汽车企业文化特色以及品牌影响力,在世界汽车领域中赢得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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