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是一种中国人保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 目录
-
中国人保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七)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八)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六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率表车辆种类月折旧率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特种车出租其他9座以下客车0.60%0.60%1.10%0.90%/10座以上客车0.90%0.90%1.10%0.90%/微型载货汽车/0.90%1.10%1.10%/带拖挂的载货汽车/0.90%1.10%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1.40%1.40%/矿山专用车////1.10%其他车辆/0.90%1.10%0.90%0.9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五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二)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第七章 险种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政策解读
1、什么是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盗抢险属于商业险中的主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者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等)。在被保险车辆被盗抢60天之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按实际的保险金额对出险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从而减少车主的经济损失与负担。
2、盗抢险的保额?
在投保汽车保险盗抢险时,车主应该详细的阅读条款,保险金额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
例如,王先生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的捷达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日期为98年5月,2001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额为12万*(1-3年的折旧率20%)=9.6万或低于9.6万的其它保额。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您的车是二手车,请按实际价值和购车发票金额的低者投保,保高了也不能赔偿那么多。
3、盗抢险的保费?
盗抢险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注:保险公司不同,设置可能不同)举个例子:马大姐的家庭6座以下自用车的实际价值为15万,那么购买盗抢险的话,需要多少钱?
马大姐盗抢险保费=120+15万×0.49%=855元。
注:因为每个保险公司的盗抢险费率计算公式不同,具体征询可以保险公司。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车险网上提价。只要登陆官网或者拨打客服电话咨询,通过填写详细的车辆情况跟个人材料,就能轻松取得最正确的车险报价。
4、盗抢险的赔偿项目?
赔偿项目: 如果您的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3个月,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被盗抢后,在3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购买了全车盗抢险及其的不计免赔,发生盗抢按100%赔付;未买不计免赔按80%赔付。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等,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5、盗抢险哪些不赔?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三、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具体表现为:
a.车辆无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不赔!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不赔。
b.车辆无盗抢立案证明,不赔!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的,不赔。
c.保险车辆在扣押期间被盗抢,不赔!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不赔。
d.保险车辆转让他人发生事故,不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
e.车辆部分零件被盗、损坏,不赔!车辆盗抢险保障的是全车的盗抢问题,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不赔。
f.车辆新增设备的损失,不赔!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不赔。
g.车内财物损失,不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不赔。
h.车辆受损后未经处理继续使用,导致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赔!
i.市场价格变动,不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盗抢险不赔!6、盗抢险,该不该买呢?
从车辆方面来考虑,每位车主都会对新车疼爱有加,如果刚买的车就被偷了,简直就跟随手扔钱一样心疼。据调查,新买的车辆被盗的概率还是相当的大,所以投保盗抢险就非常的有必要。
同时,还要根据车辆所在地区的环境考虑,在治安较差的地区如停车不安全或无人看管等地儿,车辆被盗的几率也将会大大增加,这时我们要懂得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适当投保盗抢险,让自己的财产也有一份保障。
所以,小编建议以下车主购买盗抢险:
适合购买的人群:无固定车库常停露天或路边;处于治安较差的地区;常开车出差;
适用的车辆:两年以内的新车;车辆耐用,空间大,防盗系统相对不完善的车辆。总之,多一丝保护就少一丝顾虑,在选择盗抢险时最好量力而行,为自己的爱车添置最有力的保障,毕竟它不是外人。另外千万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里,很容易被盗。
最后,小编提醒3点:
1)车主购买了盗抢险后,还需注意盗抢险的保险范围和生效时间;
2)赔偿金额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费用,如果发生车辆被盗,要根据目前车辆状况进行折旧并计算赔偿金额;
3)车辆手续不齐全,会额外增加免赔率。说如果行驶本放在车上随车一起被盗后,保险公司会降低赔偿金额,手续越少,赔的也就越少。内容扩展
一、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和盗抢险有什么区别?
1、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
3、机动车损失险,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二、车辆盗抢险一定要全车丢失才能获赔么?
车辆盗抢险并非一定要全车丢失才能获赔。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因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
车辆盗抢险获赔的情况包括: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大部分为三个月,人保条款为60天)没有下落的,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三、汽车全保包括盗抢吗?
车险所谓的全险主要有:
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广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行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生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首先是交强险,这是必须的,其次新车上的有车辆盗抢险、车损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安全责任险、划痕险、玻璃险、第三者责任险。 其它就没什么重要的了。
这个盗抢险你买了就有,没买就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