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宿州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宿州市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案

【发文字号】: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30号

【执行时间】:20170330

【信息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目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学定位、优化结构,问题导向、改革创新,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和深化出租汽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建立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依据《宿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13-2030)》、《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13-2030)》,科学设计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由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大容量交通方式发挥主导作用,出租汽车作为补充适度发展,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满足群众出行需要。
推动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逐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新型市场体系。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巡游车实载率低于70%时,不得投放新增运力。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有期使用,实行公司化经营,使用期限为8年。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各县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在2017年4月30日前明确经营期限。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实行有偿或变相有偿使用。

(二)完成巡游车经营权确认。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权属不明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过渡方案,根据相关协议或者车辆购置实际出资情况,将经营权确认给车辆实际所有人或者购车实际出资人。已完成确权的车辆应与原所属企业签订服务管理协议,实行公司化管理。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既有的巡游车确权工作。

(三)严格经营主体变更。新增的巡游车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时已规定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的,从其规定。

(四)明确经营权配置方式。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以服务质量、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巡游车经营权配置、管理和退出制度,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配置。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靠前的巡游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时,可优先考虑,或在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巡游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视情分别作出准予继续经营、责令整改、核减经营权、收回经营权等处理措施。

(五)建立经营协议制度。巡游车经营权取得人与交通运输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并按照协议确定的经营权数量、期限和服务承诺等开展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考核,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经营协议约定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六)保障驾驶员合理收益。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经营者与驾驶员应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经营者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七)规范承包经营方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现有承包人和个体经营者未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上岗。逾期仍未取得从业资格并注册上岗的,经营权到期后,不再准许继续经营。

(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各地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巡游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结合当地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城市“一卡通”工程实施,加快安装移动刷卡支付设备和系统,实现数据自动上传和实时结算。鼓励尚未纳入公司化管理的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九)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巡游车采用电召服务方式运营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实施巡游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

(十)提升服务质量。巡游车经营者应落实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树立优秀典型,引领行业风尚,提升驾驶员素质和服务能力。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车辆运营效率,推广使用电子评价设备,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规范和要求。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8年。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开展自有车辆经营活动。各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提供合乘服务驾驶员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提供合乘服务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通行费)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通信、网信、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成出行管理办法,明确合乘服务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要划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及非法营运的界限,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驾驶员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或者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站(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切实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免费向巡游车开放,为巡游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督经营者按照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高品质服务,定期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设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评价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经营者、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信誉考核等级等信用信息,建立经营者、驾驶员不良名单数据库。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分别负责牵头将出租汽车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三)提高市场透明度。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实行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政务网、微信、微博等方式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市、县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经信、工商、发展改革(价格)、城管、网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明确职责,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七、改革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内涵,抓住改革机遇,积极稳慎推进改革,科学制定落地政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行业改革重大事项,督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工作职责附后。)各县区应成立联合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落实政策保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制定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对我市地方性出租汽车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修改意见,按程序修订完善;符合立法条件的,尽快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健全法规体系,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强化舆论引导。市、县宣传、网信、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正面宣传引导,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反复讲、深入讲,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对于造谣性、误导性、煽动性的网络信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五)维护行业稳定。市、县交通运输、公安、维稳、应急、网信、宣传、信访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改革节奏,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一线,及时掌握行业动态,防范化解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相关部门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交通运输、公安、工商部门要对非法营运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要制定应急预案,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4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章的总体要求,2017年3月3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总体思路
此次改革是在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增量带动存量改革、细分市场提升运输服务”,着力构建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多样化、差异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体系。
(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2)深化巡游车改革。以出租汽车新业态撬动传统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倒逼”传统业态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解决政府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运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拓展巡游车服务功能。
(3)鼓励并规范新型网约车发展,管住底线,放开创新。网约车实行“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及驾驶员”的模式,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依法实施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
(4)充分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对新老业态实行分类管理,错位经营,逐步实现融合发展,构建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和谐共存可持续的新型市场体系。

二、深化改革的具体内容
(1)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出租汽车运力规模逐步实现市场调节。巡游车实载率低于70%时不得投放新增运力。
(2)深化巡游车改革。一是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使用;完成经营权确权;严格经营主体变更。采用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择优配置车辆经营权。二是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经营服务实行合同化管理;协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规范承包经营方式,避免层层转包;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三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提供网约车服务;使用互联网技术,提高车辆运营效率;推广使用电子评价,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3)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8年。网约车运力规模、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办法,划清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及非法营运的界限,明确合乘服务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三方权利义务,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4)优化市场环境。第一,完善服务设施,切实解决驾驶员在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第二,建立政府监管平台,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强化全过程监管。第三,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制度,并作为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第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

扩展知识:

一、出租汽车业务包括哪些?
1、单位用车:主要以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以及车改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一般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及公务、商务活动的需要,这部分消费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50%左右。
2、商旅活动用车:针对的客户是高级白领以上的人员,用以满足这些人员在异地进行商旅活动时对交通方面的要求,同时也解决了在本地的公、私接待事务方面的需求。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40%左右。
3、家庭、个人用车:主要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其主要用途为家庭旅游、探亲访友、临时外出等,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10%左右。

二、在我国出租车的发展中,出租车经历了哪几个历史时期?
20世纪20-30年代是我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大发展时期。20年代初,北京自用及营运汽车有1231辆,出租汽车行达51家.据统计,上海市于2933-1934年间,有出租汽车行达91家,营业站153处,营运汽车达1151辆。20年代末,哈尔滨由于外国侨民剧增,使得出租汽车增多,在500辆。
1934年,河南出现了最早的出租汽车。开封有了首家私人出租车户,经营5辆小客车。1935年,河南长途汽车营业部购进3辆福特牌小客车,也在市区经营出租业务。当时,因出租车很时髦,用户多是豪绅富商,他们走官场,讲阔气,不惜高价租用,所以,出租车的营业状况较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出租汽车主要由两种成分组成。一种为私有制的出租汽车,这种成分由于服务对象发生变化,客流量下降,加上车辆难以更新,营运车辆日趋减少,到1956年前,北京市出租一汽车行仅剩30家。另一种成分为公有制事业单位,主要是为了满足接待外宾来访和重要会议需要,由各省市人发政府组建成的汽车公司和汽车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家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城市经济日益繁荣,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人民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出租汽车不再是北京、上海、天津及广州、哈尔滨等大城市的专利,全国很多中小城市在1980年以后也出现了出租汽车,且连续出现几次高速发展浪潮。

三、宿州市外地驾驶证可以办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吗?
可以,驾驶员可以向驾驶证所在地或暂住地申请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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