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是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法律。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目录
【发文字号】:
【执行时间】:20120101
【信息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修正情况
根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办法全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政策解读
新《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船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船税完税情况。相对于以前,新车船税标准实行了一系列变化,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标准。新标准变化:
一、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车船税法》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完善了税收优惠。除保留原《 车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税等税收优惠。
三、优化了税负结构。一是增加了大排量乘用车的税负,排量越大税额越高;二是对挂车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大幅增加了游艇的税负。
四、改革了乘用车计税依据。《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五、扩大了征税范围。原《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车船税法》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了征税范围。
新的车船税按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收:
1.0升(含)以下: 最低60元,最高360元。
1.0升-1.6升(含):最低300元,最高540元。
1.6升-2.0升(含):最低360元,最高660元。
2.0升-2.5升(含):最低660元,最高1200元。
2.5升-3.0升(含):最低1200元,最高2400元。
3.0升-4.0升(含):最低2400元,最高3600元。
4.0升以上:最低3600元,最高5400元。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在范围内自行制定征收标准。
相关问答
【问】车船税法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于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 吨计算;
(2)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 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3)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5)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不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 吨计算;
(6)不及1 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1 吨计算;
(7)拖轮计算标准可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的5 折计算。
(8)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问】什么是车船税的完税证明?
【答】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是缴纳车船税税务局打印交给纳税税票。
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是根据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奈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车船税税款凭证。
【问】车船税每年都需要交吗?
【答】车船税是每年都需要缴纳的,只要符合车船税缴纳标准的纳税人,每年需要缴纳一次车船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