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其实一般车辆损失险的计算公式是:基本保费+新车购置价X费率,当然车主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保障也会打个折扣。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全文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章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
(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五)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条款解读
一是客户群定向投放
该产品仅针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乘用车,即以家用车为主要目标客户。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显著扩大,车辆本身损失风险基本能保尽保。
首先,该险种涵盖玻璃破碎、车险划痕、新增设备损毁、发动机涉水、自燃风险。现行车损险主险条款不承保、车主需要单独购买的11个附加险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新增设备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燃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7个附加险已纳入保障范围。
其次,该险种纳入车轮单独损坏风险。即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再次,常见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相对于现行车损险条款新增如下风险保障: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火灾。
三是此前的免责事项不再免责。
以下情形能够获得赔偿,在驾驶人资质方面,包括实习期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载有危险物品或牵引挂车的车辆;无证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车辆;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车辆方面,包括发生事故时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或竞赛、测试期间;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四是明确折旧金额的计算方法。
折旧金额可按月计算,月折旧系数为0.6%,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80%。举例说明,一辆新车购置价20万元的车,折旧金额最高为16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的车辆,折旧金额为200000*12*5*0.6%= 72000元。
五是附加险设计创新
该附加险不同于以往增加特定风险保障的惯例,而是“做减法”对特定风险免除保险责任,即消费者投保该附加险意味着自己承担相应特定风险,同时其需缴纳的保险费也相应减少。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共设计两个如此的附加险,分别为“可选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轮单独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六是机动车损失保险(IACJQL0001)作为险别与现行车损险示范条款互斥。即该险种的专属附加险不可作为现行车损险示范条款的附加险,现行车损险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也不可作为该险种的附加险。同时,该险种与机动车综合型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可自由组合。
内容扩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什么意思?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受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损险保费计算方式
车辆损失险保费 = (基础保费+车辆购置价*费率) * 优惠系数
备注:由于每家保险公司的优惠系数不尽相同,费率也有一定差异,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精准报价来计算。
二、机动车损失保险包括什么?
机动车损失保险包括: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有没有必要买?
车损险是我们车险保费中比较大的一块,很多车主买的车险中,车损险就占据了一半或者是一半以上,尤其是车损险,他是跟你车子的价格直接挂钩的,跟你的车子买的发票上的价格是要挂钩的。如果你的车子已经开了2到3年,尤其是你的车子已经出了质保期,在这个时候你的车子肯定是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车型,而且保有量也非常的大,在这个情况下,你的这款车子的维修和保养配件方面都是非常便宜的,而且又是一辆家用车,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就可以不用买车算钱了,如果你买车损险的价格至少在几千元,就算你刮破了保险杠,坏了一个水箱,两个加起来维修下来,也只不过是1000多块钱,在这种情况下,再去买几千块钱的车损险就有点吃亏了。
第一个就是你的车子价值比较高,尤其是一些豪车,价格在五六十万左右的车子一定要购买车损险,这些车子如果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肯定是回去4s店维修,在维修店维修少说也要花上几千上万元,这个时候车损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种情况就是你的车子比较多少见,市场保有量也非常的少,这种车子的话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配件和保养方面都是比较贵的,如果你的车子属于这种车型,那么小编建议你在你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买上车损险,如果发生意外,一旦是自己的责任,一旦没有买车损险自己掏钱修车的话,一个保险杠可能就要花上万把块钱,这种情况下是一定要买车损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