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

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第九条 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计划下达给各用油单位执行。

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序与计划的落实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分季度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直接订货户头的单位结合自己的运输特点分炼油厂、分品种、分月份向部报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单位需要),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报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条 部将下季度需要量审核汇总报石化销售公司及有关大区公司,石化销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将资源配置单下达各炼油厂并抄报大区公司。

第十三条 部根据资源配置单,按远近搭配、阶梯运输的原则,安排具体数量及炼油厂,并以直供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提油单位,同时抄送各有关炼油厂及大区公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直接与炼油厂联系,签定供货合同,明确提油方式,办理提油手续。凡从大连下海的东北油,均与石化沈阳公司联系提油。

第十五条 成品油催运工作,原则上由用油单位自行负责。在供应环节中,属炼油厂不按配置计划交货的,经交涉争取仍不能解决时,由部负责与石化销售公司协调解决。用油单位不执行合同的,其责任或损失由用油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除大连下海的东北油由用油单位与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公司结算外,其余直接与炼油厂结算。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若有炼油厂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等情况,可报部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进行调整、调度。

第五章 代供与被代供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被代供单位要根据过去的代供关系和现在的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稳定的代供单位,报部备案。若以后发生变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申明理由,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代供与被代供双方需要签定供应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季度(月份)供应数量、方式、价格等,并将合同副本报部,部将同时给被代供单位下达季度配置总量。

第二十条 代供与被代供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当月(当季度)不能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全年结清。

第二十一条 代供价格,原则上按出厂价加供应成本计算,不另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成品油的进口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部将根据国内资源配置情况,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并分批下达各有关用油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用油单位接到下达的配额通知,落实好资金、进口配额、代理进口公司后,并持申请函,到部综合计划司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 进口配额证明办理后,分别凭各联办理换汇、申领许可证、委托进口等手续。要及时将进口进展情况和进口结果报部。

第七章 成品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安排给各单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节约原则安排使用。因各种原因在交通用油范围内部需要相互代供、调剂的自用油,由各单位自行协商办理。直供单位与炼油厂签定的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执行。注销合同须先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制定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必须将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相应直供分配计划指标,严重者取消户头,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有直接订货户头的企业每月6日须将上个月的配置计划到货情况、消耗情况、库存情况月报传真部综合计划司。其它用油单位每季度要将(代供)资源到货情况、消耗量、库存等报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1999]260号文印发

【发布日期】1999-06-02

【生效日期】1999-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2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260号文印发)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

去年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工作以来,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出现回升,需求趋旺。但由于部分水运企业一哄而上盲目发展成品油运力,造成目前成品油运力出现一定程度的富余,运价大幅下跌。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国内成品油运输市场将更趋恶化。为实现国内成品油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维护成品油运输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内成品油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经营成品油运输的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申请筹建成品油运输企业、增加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的,从经营资质、管理水平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

二、清理整顿成品油运输市场。从事成品油运输的,必须取得成品油运输经营资格。对成品油船已取得《船舶营运证》,而《水路运输许可证》未注明油品运输经营资格的,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补办扩大经营范围手续。对不具备成品油运输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从事成品油运输的企业、个人及其船舶,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加强成品油运力总量控制,鼓励船舶更新。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造)船舶”的规定。鉴于国内成品油运力已出现富余,原则上不再增加成品油运力。成品油运输企业更新油船,要按照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更新的成品油船不得超出原船的载重吨位。

四、加强成品油船改建的管理。非成品油船改建成品油运输船的,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港监、船检部门要凭交通主管部门的运力批准文件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等手续。

网友评论
相关信息
交通安全知识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