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日公布,部级干部此前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800元,这次则涨至1100元;司局级干部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原为每人每天500元,这次则涨至650元;其他人员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原为每人每天350元,这次则涨至500元。  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披露《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起调整多个城市干部住宿费标准。

《第一财经日报》发现,与今年干部住宿费标准相比,此次干部住宿费基本上调。

具体来看,2015年,部级干部差旅住宿费标准在36个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普通套间800元。此次调整后,2016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均上调,其中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上调300元至1100元/间,其他9个城市上调100元至900元/间。

同样,2016年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上调,其中北京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由此前的500元/间上调为650元/间。另外,上海、天津、杭州、厦门、广州、深圳则有10元~100元不同幅度的上调。

除了上述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在部分城市上调住宿费外,2016年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费在33个城市调整,涉及城市数量最多。

其中,处级及以下干部(即其他人员)在北京和上海两地住宿费由此前350元/间上调至500元/间,上调幅度最大。海南海口市、西藏拉萨市和青海西宁市三地价格未作调整。

此外,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上述6个地方上浮20%~50%。

其中,西藏(拉萨市)和青海(西宁市)住宿费旺季(6~9月)上浮最高,为50%。以西藏为例,旺季住宿费标准部级干部每人为1200元/天,司局级干部为750元/间,其他干部为530元/间。

《通知》称,此次住宿费调整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通知》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0月21日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20日公布,部级干部此前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是每人每天800元,这次则涨至1100元;司局级干部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原为每人每天500元,这次则涨至650元;其他人员在北京的住宿费标准原为每人每天350元,这次则涨至500元。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食宿费必须得要票才能入帐?伙食费国家规定是什么标准,需要票?其他的费用就得入到工资里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1、首先我告诉你,根据税务总局的文件,你给出差人补助20元,他是无权过问的。但是最好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报效标准”,在年度开始的时候给主管税务机关送一份备案,发生差旅费时也好按规定进行报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第52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的,应能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公出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3、结论:所以你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效标准,别人家的标准对你不一定合适;各地财政部门下发的标准,主要是对各个机关和事业单位用的,因为机关属于预算单位,所以对企业、公司是没有太大的作用。

差旅费的补助标准和办法

出差补助标准如下:

一、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一、出差地区分类

国外地区划分 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韩、新加坡、巴西、欧洲各国。

一般国家:除发达国家之外的其它国家。

2. 港澳台地区(香港、澳门、台湾)

3. 国内地区划分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各省会城市、沿海地区城市。

二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国外出差发达国家每人每天补助120元(RMB);

一般国家每人每天补助80元(RMB); 香港、澳门地区每天补助80元(RMB);

国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一类地区35元;二类地区30元。

二、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1 各类人员单独1人出差按下表标准,凭出差地的住宿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发票超标按标准报,发票未达标按发票实报。

2 两人同性别一起出差,只能按1人住宿费用标准报销;3人一起出差,按2人标准报销;以此类推。不同职位人员可按两人中高职位员工的报销标准额度报销。

差旅费的补助标准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6]3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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