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好本校经费,保证各项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程序及要求

(一)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所有的财务支出都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办理结算.

(二)现金报销要求

临时工工资、教师出差必带的差旅费、日常零星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可用现金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不得用现金支付,如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并说明原因方可支付,能转账的都用转账结算。

(三)财务报销基本程序及要求

1.报销人到财务室报销,根据经费的用途填写相应的报销

(1)报销人要求:必须携带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需要报销的有关发票、收据。物品采购的需有“龙泉市东升小学物品购置申请单”和商店清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有政府采购审批表和验货单;外出参加会议的还须有会议通知等。

(2)财务人员要求:审核凭证是否是正式发票或财政局及税务部门印发的统一收据;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印章是否齐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2.报销人把填写好的报销单与所有报销凭证送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事由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有无经办人、验货人或证明人签字)

3.送校长审批签字。

4.根据校长审批好的发票到财务室结算 。对于发票、收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帐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二、具体业务报销手续及要求

(一)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

满500元以上的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填写《龙泉市东升小学物品购置申请单》报校长室审批后,统一由学校总务处购置,500元以下的经校长同意可自行购买。所有购置物品,必须遵循先入库(经办人、保管人签字),再签准报销、后办领用手续的财务程序。报销时,发票必须由经手人、保管人签名,同时连同《龙泉市东升小学物品购置申请单》和商店清单一并到财务室报销。(二)大宗物品的购置

大宗物品的购置要求按年度预算的安排执行,一律由经办人员办理好大宗物品采购申请表,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携带购货合同、验货单、政府采购审批表,经校长签批后至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三)差旅费的报销

1.教职员工的出差一律由教务处安排校长室批准,凭开会文件及校长室批准通知.

2.出差人回校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手续。差旅费可报销金额根据龙财行【2010】215号文件,关于转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报销。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多人一起出差使用一张差旅费报销单时,要将每个人的姓名都填上,内容填写要齐全,要有经办人、证明人(需分管校长、或教务主任)的签名,将出差的车票和住宿费发票按规定在“差旅费报销单”后左上角整齐粘贴好,并附出差通知和有关会议通知。先经财务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再由校长审批,最后到财务室报销。

3.自己开车出差的可用汽油费或过路费票据报销,但报销金额不得超出正常出差差旅费总额(即可报销的来回车费金额不得超出车站标出的到该出差地车票价格)。特殊原因需校长同意再给予报销。

(四)业务招待费

学校的接待任务统一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上级单位、同等级别或重要客人、其他人员的接待标准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所有接待都必须先填制《龙泉市东升小学公务接待审批表》报校长室批准,一式两联,一联办公室留存、一联在办理招待费结算时附后。招待费报销时,必须附批准后的《龙泉市东升小学公务接待审批表》方可到财务室报销,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财务室不得支付接待费用。

(五)校内零星维修报销

校内零星维修归总务处负责,学校发生的零星修缮费或劳务费必须由总务处开具派工单。零工在结算时,必须到地税局开具正式发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六)教师培训费报销

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需经学校教导处审批后再参加培训。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在本地区内培训的每天(8课时算一天)最高限额可报销200元,在地区外培训的每天最高限额可报销300元,超出部分教师自理,不足的按所取的的发票实际金额据实报销。报销时需附培训通知、学分卡或结业证书,发票须有教导主任或教学校长证明签字。教师参加由学校派遣的其他培训,培训费100%报销,差旅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制度报销。

(七)印刷费报销

各科室在打印资料前填写资料打印申请表,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再打印,报销时需附经过审批的打印申请表方可报销。

(八)退休教师的旅游费报销

每位教师在退休前可以享受2000元的旅游费,旅游时间地点必须由学校工会统一安排,以旅行社开具的正式发票,附经市教育局和学校领导审批的审批表到财务室报销。

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出差审批和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人民政府常务会通过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的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之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而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履行出差审批程序和临时授权委托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开学校。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归来后补办手续。出差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请假,未经审批的按学校考勤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五条 审批流程和权限

出差时应填写《出差审批单》,并经派出部门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后到教务处存档并交涉工作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工作安排。提出申

请(填写出差审批单)→部门主任同意→分管校审批→教务处(工作交涉)→教务处通知年级组。市、县内的出差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市外的出差和超过5人的由分管校长请示校长后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二)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

(三) 工作人员到文江镇、庆符镇出差的,按一次最高4元或6元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租房费用。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单位:元/人*天

(二)出差人员在住宿限额标准内住单间或标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定点接待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县境内二十公里范围内出差的不实行伙食补助,其余地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照第十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

第六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在市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内县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 在县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总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负责解释。

学校差旅费报销标准(二):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一、报销条件:

由学校安排外出学习、办公事,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教研活动等。

二、报销标准:

1、在市内及旗县内出差,原则是不报销住宿费(除带领学生参加上级安排的各种活动、比赛及参加培训等以外),食宿自理的凭车票、住宿发票(住宿费用,市内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60元,旗县内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50元)据实报销,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没吃饭的只报销路费30元。出差有会议接待的不在补助范围。

2、到外市、县出差食宿自理的,凭车票、住宿发票(住宿费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80元),据实报销,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到外地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须经学校校长签批同意,乘长途客车到外地出差的,食宿自理的,凭车票、住宿发票(住宿费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据实报销,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40元。

4、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不能报销,市内交通补助标准:1至3天的按每人每天10元报销,四天及以上的共给予50元的补助。

5、参加教育管理部门及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教师,费用开支包干的凭票报销;费用自理的按上述条款予以补助。

6、上面情况出差7天内的按上面方法报销,区外出差8天至31天的报销标准:每人每天80元住宿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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