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警部队差旅费管理秩序,依据《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武警部队差旅费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现役警官;文职干部、供给制学员;士兵和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部队人员)因公出差(含工作调动、疗养、调学和退役离队,下同》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和行李托运费。
第四条 武警部队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总部后勤部财务部主管武警部队差旅费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主管本级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控制出差人员数量,加强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制度。安排上级机关出差人员的食宿,应当严格执行各类出差人员住房标准和住宿费限额以及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章 交通费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费,是指部队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的车船(机)票费;保险费、订(退)票手续费。其中,乘坐飞机的交通费包含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第八条 部队人员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按照《武警部队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部队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因公出差路途较远或者任务紧急的,经批准可以乘坐飞机。其中,总部机关出差人员由二级部以上领导批准,军、师级(含旅级支队)单位的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部门以上领导批准,团级以下单位的出差人员由所在团级单位主官批准。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工作调动时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按照前款规定批准权限办理;部队人虽疗养、调学、退役离队时不得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按照本人应乘车船席位票价报销。
第十条 现役警宫、文职干部、士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汽车),从当日20时至次日7时乘火车(轮船、汽车)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火车(轮船、汽车)12小时以上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其中,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仅限于乘坐普通软席卧铺,不得乘坐高级软席卧铺;符合乘坐火车软卧包房条件的,可以乘坐高级软卧包房。符合前款规定的下列供给制学员和义务兵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
(一) 空勤人员;
(二) 在编文工团、军乐团(队) 、体工队的人员;
(三) 完成押运任务后在12小时内离开交接地返程的人员;
(四) 参加全国、全军或者武警都队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会议的代表;
(五)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毕业生和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后在部队见习斯间担任干部职务的人员;
(六) 入院、转院的重症伤病员及随行医护人员。
第十一条 军职现役警官(含相当职务人员,下同)因公出差,其一名随行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随身携带绝密级载体的人员可以乘坐国内航班(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专程护送密码和密码机的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卧包厢、轮船包间。 新兵及同行的接兵工作人员前往部队驻地,乘坐火车或者轮船的,仅阻乘坐火车硬席座位或者轮船统舱。
第三章 住宿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宿费,是指部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住宿的房费。
第十三条 部队人员因公出差通常应当在武警内部招待所住宿。武警内部招待所不具备住宿条件的,或者当地没有武警内部招待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在地方普通宾馆、饭店住宿。
第十四条 部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住房标准和住宿费限额,按照《武警部队人员住房标准及住宿费限额》执行。 副军职以下现役警官及士兵因公出差住宿费;按照本人住房标准和招待所收费标准在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正军职以上观役警官;因公出差住宿费,按照本人住房标准和招待所收费标准凭据按实报销。 部队人员因公到所属部队出差住于内部招待所的,部队不收取住宿费,回单位后不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部队人员疗养、调学期间的住宿,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助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补助费,是指部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未乘卧铺补助费。
第十七条 部队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公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地方单位出差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补助50元,其中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凭住宿费凭据计发;
(二)因公到所属部队支队(团)以上单位出差,接待单位不收取伙食费,回单位后不在计发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
(三)在大队(营)以下分队伙食单位就餐,应当按照就餐单位伙食灶别标准交费,除本人负担基本伙食费外,差额部分凭收据回单位报销;
(四)下中队(连)当兵、代职、蹲点的人员,转移供给关系的按照伙食费管理规定交费,不转移供给关系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五)接兵工作人员前往接兵途中、在接收新兵前住勤期间和零星返回部队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接收新兵后及带兵集体返回途中,按照新兵的基本伙食灶别标准执行外(警官、文职干部按照伙食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交费,差额部分列伙食费报销),另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六)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院校计划内函授学员赴外地参加面授及考试期间、院校学员野外教学期间和中队(连)以上部(分)队成建制调动途中,每人每天补助15元;
(八)到地方基层单位支援工作的医疗队、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九)抽调到机关和临时机构帮助工作、等待分配工作及经批准去外地治病的人员,住勤期间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在每人每天50元内凭据按实报销,超过两个月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出差途中伙食补助费凭车船(机)票,按照标准报销,因公出差到不通火车及长途汽车的单位,确需部队派车接送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标准计发补助。
第十八条 部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杂支费,按照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30元,用于通讯、市内交通等开支。其中住勤期间杂支费凭住宿费凭据计发。 出差期间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以及不能提供住勤期间住宿费凭据的人员,杂支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补助15元。
下列情形不计发杂支费:
(一) 下中队(连)当兵、代职、蹲点人员,以及抽调到机关和临时机构帮助工作、等待分配工作和经批准去外地治病人员的住勤期间;
(二) 院校学员赴外地野外教学期间,院校计划内函授学员赴外地参加面授及考试期间;
(三) 中队(连)以上部(分)队成建制调动以及新兵入伍前往部队途中;
(四) 到地方基层单位支援工作的医疗队、工作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
第十九条 部队人员出差未乘坐相应等级席位的,按照下列规定计发未乘卧铺补助费:
(一) 符合乘坐火车卧铺规定改乘硬座—的,以及符合乘坐软卧条件改乘软座的,按照实际乘坐车次硬座票价的80%补助,符合乘坐条件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二) 夜软卧间乘坐轮船,符合乘坐一等舱、二等舱和三等舱改乘统舱的,按照实际 -405- 乘坐统舱票价的80%补助,符合乘坐四等舱改乘统舱的不予补助;
(三)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未乘坐的,按照实际乘坐汽车座位票价的80%补助;
(四) 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押运期间符合乘坐卧铺条件未乘的,不计发未乘卧铺补助;夜间超过零时的,不分人员职级,每人每夜补助50元。
第二十条 部队人员参加武警内部会议、读书班、学习班、展览会、业务集训会审和教材、条例、条令编写,以及筹备、组织、观摩演习演练等活动,集中住勤期间的食宿等开支由主—办单位统一保障,个人不得领报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杂支费,可以领报途中伙食补助费和杂支费。 部队人员参加军队和地方会议,食宿费用自理的,可以领报途中及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杂支费;食宿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保障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行李托运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行李托运费,是指部队人员工作调动、调学、毕业离校和退役离队托运行李、家具等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工作调动和退役离队行李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凭据按实报销。 士官调动、退役离队行李托运费,其家属已随军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家属未随军的,按照铁路行李运价在50公斤内凭据按实报销。 部队人员调学入校和毕业离校行李托运费,按照铁路行李运价在50公斤内凭据报销快件托运费。个人书籍按照书籍运价在 100公斤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退伍士兵行李托运,按照《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
第六章 结算报销
第二十四条 部队人员调动和计划分配转业离队时,本人和经批准随军的家属(含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父母和其他必须赡养的家属,下同)的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行李托运费,由调出单位按照途中合理路线和规定标准发足,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部队人员自主择业、复员、退伍、退休离队,本人及其随迁家属的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行李托运费,按照标准计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部队人员调学或者入院疗养、治病的交通费和中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转移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按照标准发足,到院校或者医院、疗养院结算,多退少补;离校、;出院时由院校或者医院、疗养院按照标准发足,向到达单位结算,多退少补。未转移供给关系的,由原单位发放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部队人员调动工作和退役离队,经批准随迁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按照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执行。夫妇双方同是部队人员且同行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照义务兵的席位等级标准执行。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同意,暂缓随迁的家属单独前往调入地,符合乘坐卧铺规定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或者轮船三等舱位。
已批准随军未随队的家属,从所在地到调入地的差旅费,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出单位发给。
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云南、贵州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警官、文职干部,其随迁同行的未随军家属及非直系家属的差旅费,由转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发给;到达安置地再接家属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发给。
经批准随军的家属,其来队时的交通费、中转住宿费按照家属临时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照部队人员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其他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部队人员报考研究生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和复试期间食宿费,由本人自理;复试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人应乘车船席位报销。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到武警部队工作的,从院校到武警部队单位的差旅费,按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疗养的大军区副职以上人员(含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其随员不超过三人,限于配偶、子女和公勤人员。随员可以与疗养人员乘同一个包房,随员系配偶或者子女的不另报销交通费,可以报销中转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未与疗养人员同乘一个包房的公勤人员,按照本人应乘坐席位报销交通费。
军职和师职疗养人员的随员限一人(配偶或者子女),可以报销往返交通费、中传住宿费,其他费用自理。其中,正军职疗养人员的随员,可以与疗养人员乘同一个包房,不可另报销交通费;副军职疗养人员的随员,其交通费可以按照疗养人员同等车船席位报销;师职疗养人的随员,其交通费按照义务兵应乘坐车船席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随军家属因病住院、出院交通费自理;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往返交通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以报销,陪送入院、转院的人员(不含医护人员)差旅费自理,病情严重经批准丁以报销。 驻海岛、边防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官,其未就业随军随队家属,经军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介绍到武警部队体系医疗机构或者合同医疗机构就医,其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其他差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报销:
(一) 现役警官、文职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就地休假,到外地休假的,其费用自理;
(二) 义务兵因家庭特殊情况请假回家的,经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往返交通费;
(三) 士兵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经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直系家属来队处理丧事、参加追悼会开支的往返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报销;
(四) 到部队来访的人员,其食宿路费,有固定收入的自理,无固定收入且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接待单位核实后,经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来访人员无理取闹的,其食宿路费一律不予补助;
(五)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绕道交通费,按照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下列费用分别列相关科目开支:
(一) 按照军运规定办理的铁(水)路整车(船)、包机人员运费列军事交通费开支,零星人员乘火车、轮船、汽车、飞机为交通费列差旅费开支;
(二) 转业、复员、退伍、退休人员的交通费、行李托运费和途中的住宿费、补助费列退役费开支,工作人员为安置转业、复员、退伍、退休人员的出差费用列差旅费开支;
(三) 新兵入伍途中伙食补助费列伙食费开支,接兵工作人员往返途中和接收新兵的住勤期间的补助费列差旅费开支;
(四) 参加各种会议、读书班、学习班、展览会、业务集训会审和教材、条例、条令编写以及筹备、组织、观摩演习演练等活动的人员,所开支的往返交通费以及途中补助费和中转住宿费列差旅费开支,住勤期间的住宿费、补助费由主办单位在规定的科目中列支,参加采购订货、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学术研究等会议开支的费用列有关事业经费开支;
(五) 伙食单位采购副食品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列伙食费开支;
(六) 聘请地方人员到武警部队单位进行业务交流、授课、协助工作等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列有关经费开支;
(七) 业务部门采购装备、物资、器材的文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列有关经费开支;
(八)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和开展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开支的差旅费列单位成本支出,托儿所、幼儿因、子弟学校等事业单位开支的差旅费列有关经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结算报销必须严仁审核手续,做到管理有序、使用合理、开支有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部队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并附《出差审批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武警部队非现役文职人员、公勤人员和职工因公出差及工作调动的差旅费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结算报销办法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部后勤部 (1996)后财字第107号《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部队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关问题
部队休假差旅费报销吗?
报销你回家的往来车票其他的不报
部队家属车票报销申请书怎么写
一般是这样的:
我单位职工XXX(家属的名字)系贵部XXX(你自己的名字)同志的爱人,因我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无力解决其探亲路费,望贵单位予以帮助。
我们单位就是这样写的。
不对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