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那关于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哪些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信息,欢迎大家阅读!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739.1-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维修企业
指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本标准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 GB/T
16739.1-2004 要求的一类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
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小型车
指车身总长不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大、中型客车
指车身总长超过 6m 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
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汽车维修企业。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汽车维修业建设
项目。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单位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维修每辆车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一 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违章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业排水总排放口 |
2 | 悬浮物(SS) | 30 | 100 | |
3 | 化学需氧量(COD)(SS) | 100 | 3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0 | 150 | |
5 | 石油类 | 5 | 10 | |
6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5 | 10 | |
7 | 氨氮 | 15 | 25 | |
8 | 总氮 | 25 | 30 | |
9 | 总磷 | 1 | 3 |
自201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违章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业排水总排放口 |
2 | 悬浮物(SS) | 20 | 100 | |
3 | 化学需氧量(COD)(SS) | 60 | 30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20 | 150 | |
5 | 石油类 | 3 | 10 | |
6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3 | 10 | |
7 | 氨氮 | 10 | 25 | |
8 | 总氮 | 20 | 30 | |
9 | 总磷 | 0.5 | 3 |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违章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1 | pH | 6~9 | 6~9 | 企业排水总排放口 |
2 | 悬浮物(SS) | 10 | 20 | |
3 | 化学需氧量(COD)(SS) | 50 | 60 | |
4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10 | 20 | |
5 | 石油类 | 1 | 3 | |
6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 1 | 3 | |
7 | 氨氮 | 5 | 10 | |
8 | 总氮 | 15 | 20 | |
9 | 总磷 | 0.5 | 0.5 |
表4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基准排水量按表4的规定执行。
单位:m 3 /辆
序号 | 车型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
1 | 小型汽车 | 0.014 |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
2 | 小型货车 | 0.05 | |
3 | 大、中型客车 | 0.06 | |
4 | 大型货车 | 0.07 |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维修数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P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mg/L;
Q 总 —排水总量,m 3 /d;
Y i —维修某种车型汽车的数量,辆/d;
Q i基 —维修某种车型汽车的基准排水量,m 3 /辆;
P 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 总 与∑Y i Q i基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
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排
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
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相关知识】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相当于欧Ⅲ和欧Ⅳ标准的汽车尾气排放中国标准。中国Ⅲ号标准的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比我国目前执行的第Ⅱ阶段标准尾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降低了30%,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北京将在今年提前实行。
据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介绍,环保总局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相当于欧Ⅲ标准的中国标准的制定。据参与该标准制定的清华大学污染控制研究所所长傅立新教授透露,北京地方性标准草案绝大部分内容参照了欧洲的欧Ⅲ标准,OBD和冷启动等要求都被保留。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并立,分为欧洲、美国、日本标准体系。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并且,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中国汽车技术信息研究所专家李京生认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实施排放标准的背景也与欧洲有所不同,其中最直接涉及到的就是城乡差别问题,因此中国应该有自己的标准。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大体等同欧盟排放标准,故国内也沿用类似称呼,但两者仍存有一定的技术差异。我国制定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等效于“欧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等效于“欧Ⅱ”标准。而欧Ⅲ则比欧Ⅱ标准上了个台阶,有关专家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7辆执行欧Ⅱ标准的汽车,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14辆执行欧Ⅲ标准的汽车,才相当于1辆化油器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轻型汽车Ⅲ号标准,家庭轿车和轻型汽车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将在原有基础上减少30%,碳氢和氮氧化合物则分别减少40%。
【相关问答】
1、尾气排放标准黄标和绿标如何规定?
【答】根据车辆注册登记的车型型号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情况,分为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种。(环保标志检验合格简称“环保标志”,核发绿色或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简称“绿标车”或“黄标车”)
对尾气排放环保检验符合国Ⅰ标准及其以上的汽油车、符合国Ⅲ标准及其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2、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发布是什么时候?
【答】013年9月17日,环保部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2017年1月1日起,全国机动车将全面实施国五排放标准。
3、国四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汽车维修业的影响吗?
【答】这个没什么影响,只是三元催化有区别,对其他地方没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