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机动车号牌》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通知

【发文字号】:公交管[2010]277号
【执行时间】:20110101
【信息来源】:公安部

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四、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现场制作发放号牌的,要监督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使用,对于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要予以拆除;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要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分别粘贴在车内前后挡风玻璃左下角。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策解读

据公安部交管局消息,对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有关政策做了以下解读:

一、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大

一是扰乱交通秩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使用假牌假证和套牌的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时有恃无恐,闯红灯、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突出,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有些假牌、套牌车为逃避交警检查,公然冲卡,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和袭警事件。部分使用假牌假证和套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未上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受害群众的经济赔偿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这些车辆筆事后往往遴逸;案件难以侦破;给受害群众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二是扰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有效管理。机动车牌证是确定机动车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志,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对机动车进行日常管理、纠正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牌证只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放机动车牌证,这是对机动车严格管理的需要,也是确定主管部门权力与责任的需要。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侵犯了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牌证的专属性,扰乱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秩序。

三是损人利己,侵害守法群众的合法利益。套牌车由于使用的是其他车辆的号牌信息,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后,信息被记录在被套牌的机动车上,将自身的违法后果转嫁给守法群众,侵害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四是扰乱社会治安,引发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假牌假证、套牌为非法车辆提供伪装,盜抢、走私或者报废车辆多通过使用假牌假证、套用其他车辆牌证等形式上路行驶,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和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作案工具,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

二、不按规定安装、遮挡号牌等违法情形主要有五种

据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反映,一些车辆闯红灯,电子眼拍到的号牌却是一片模糊,驾驶人变着法地逃避电子眼的监控,有的打着“防盜”名义的特制号牌架上带一把锁,一分钟内就可以将牌照拆下;有的号牌外套着一层反光塑料壳,专防电子眼拍摄;最高级的号牌架当数邑号牌,通过邑装置,不到5秒即可翻转成另一号牌,以逃避查处。汇总来看,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情形主要有:
1、对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
2、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
3、未使用法定固封装置对号牌进行固定;
4、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的识别;
5、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
上述不按规定安装、遮挡号牌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涉及这些车辆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很难侦破,另外,出现交通违法时,这些车辆也容易逃避电子警察的拍摄,社会危害很大。

三、近年来公安机关持续严查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既扰乱交通秩序、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又偷逃国家税费、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还引发许多违法犯罪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顽症和痼疾。对此,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创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2008年至2010年,公安部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今年6月10日至10月10日的专项行动中,共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347.3万起,集中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总量呈现总体下降趋势。

为巩固集中整治取得的效果,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近日,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继续保持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含临时行驶车号牌),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使用管理,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XGA36-2007)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提出新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对发现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当场予以拆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号牌前,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二是要求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将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并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管理使用。

三是要求继续保持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重点检查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安装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五、新式号牌固封装置的特点,要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

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实施,启用了新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新式固封装置具有较强防盗性和不可重复使用性,该固封装置一经安装, 拆卸即损,不可重复使用,可以有效防止不法人员随意拆卸号牌的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核发新固封装置,不再使用旧固封装置;对使用旧固封装置的机动车,在办理定期检验或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统-换发新固封装置。号牌固封装置是机动车号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每幅机动车号牌应当配置8个新式的号牌固封装置,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用固封装置安装好号牌后,固封底座应紧贴号牌,且固封底座和固封扣盖结合紧密,固封装置不应出现松动、松脱现象。请依法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并申领购买新固封装置,切勿图省事,从汽修厂、汽配门市等非法途径购买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六、按规定安装使用号牌架有讲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 的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此处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七、临时行驶车号牌要规范使用

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未登记的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法定牌证,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新车后未领取正式号牌前需要上路行驶的;2、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后,未领取正式号牌前需要上路行驶的; 3、因号牌丢失或损毁,在申请换发新号牌期间需要上路行驶的;4、试验用机动车或超限的特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所属不同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不同类别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有效期等,不能挪用到其他车辆上使用,而且必须在有效期内才可以使用。请在有效期内抓紧办理相关车辆登记业务,申领正式号牌或申请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新购买的车辆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程序比较简单,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没有领取、安装正式号牌前,必须要按规定安装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才可以驾车上路行驶。

依据新修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除载客汽车外,其他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按照原有规定,临时行驶车号牌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即可,规定修改后,要求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

八、临时行驶车号牌安装方式由“放置”调整为“粘贴”,载客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

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1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有的驾驶人超速行驶、违反标志标线、违法占用专用车道,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有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由于车辆没有明显的号牌标志,给公安机关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带来了很大困难,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增强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可识别性,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号牌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安装方式由原来的“放置”调整为现在的“粘贴”,便于从正面或侧面进行识别,同时,将载客汽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以便从后部进行识别,对于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九、号牌丢失或损坏后应及时补办

如果车辆号牌丢失或损坏,请在第-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补、换号牌业务,申领正式号牌或临时行驶车号牌。车主可凭身份证明申请补、换号牌,不需要将车辆移动至车辆管理所。在此提醒广大车主,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遮挡号牌都属于违法行为。

内容扩展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怎么处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12分。

二、全国将启用统一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了?
备受关注的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20日正式启动。全国统一实施互联网选号、随机选号范围扩大至“20-50选1”、购买二手车可保留原号等服务新举措,部分地区开始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
公安部交管局称,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启动首日,各项措施实施顺利。截至16时,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共受理群众互联网选号业务1.1万笔,“20-50选1”选号业务14.5万笔,保留原车号牌号码业务6000多笔。此外,山东、河南、广西全省(区)以及上海、南京、无锡、深圳等共计68个城市启动应用统一的选号系统。
“所有可以选的号码号段都公开公示、随机发放、自由选择,这样大家就有同样的机会选择心仪的号牌,我觉得很公平公正。”体验了网上选号业务后,深圳居民王先生高兴地说。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让机动车改革的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此前通过网上征求意见、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在上海等7个城市试点应用统一的号牌选号系统,并升级全国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各地选号终端、加快号牌现场制作点建设并开展模拟测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还在业务办理大厅安排专门导办人员,提供免费导办服务,解读选号新措施。
据悉,下一步,公安部将加快推进统一选号系统的部署应用,预计到8月底前,完成统一选号系统在全国其他城市的推广使用。同时,公安部还将开展公安改革专项督查,密切跟踪号牌管理改革进展,确保改革惠及更多群众。

三、办理车辆牌照都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车辆牌照都需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等材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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