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最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替代原GB21861-2014,GB18565-2016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修改和删除原标准的部分内容,范围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料存档。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及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标准名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标准编号】:GB:38900-2020
【执行时间】:20210101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代替标准】:GB 21861-2014/GB 1856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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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全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处置和资料存档。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人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人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8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机动车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 -2017 机动车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
GB1156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客 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 号(VIN)
GB/T 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T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 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 告牌
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3254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 光标识
GB 24315校车标识
GB 24407专 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26765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B34655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A 36中华 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802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GA 804机动车号 牌专用固封装置
GA118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 7258和GA 80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safety inspection of unregistered vehicles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2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safety inspection of in-use vehicles
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1.3

车辆唯-性检查inspection of vehicle identification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分类、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等特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注: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

3.1.4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inspection of parameters of vehicle characteristics
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凭证资料的符合性。

3.1.5

底盘动态检验dynamic inspection of chassis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机动车的转向、传动、制动、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BS:防抱制动系统( Anti-lock Braking System)
EBS:电控制动系统( Eletronic Braking System)
ECU:电子控制单元( Electronic Control Unit)
EDR: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vent Data Recorder)
EP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 Electric Power Steering)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碱速度(Mean Fully Developed Deceleration)
PDA:智能终端(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REESS:可充电储能系统( Rechargeable Energy Storage System)
VIN:车辆识别代码(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4检验项目

4.1 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见表1,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见表2。
4.2 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人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要求执行。
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参照表1和表2确定。
4.4 机动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按照GB7258和GA802核定的车辆类型确定检验项目

政策解读

2020年5月2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将代替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和GB18565-2016《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次标准主要变动点:

一、根据GB7258-2017调整相应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结合GB18565-2016调整相应人工检验项目和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增加了人工检验项目过程的数据记录项目。
二、项目调整:删除GB 21861-2014要求的车速,前照灯偏移量检测;删除GB 18565-2016要求的喇叭声级,悬架,经济性,动力性检测项目,增加人工检验过程的数据记录项目。
三、依据社会关注的问题,调整了相应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主要制定背景

1.机动车检验制度持续深化改革

2017年、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行“两检合一”、“三检合一”
2017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 检测)依法合并,推行“两检合一”。
2018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底前实现 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

2019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整合修订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 、综合性能检验和环保检验等现行标准,形成协调一致、适用于包括营运车辆在内 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和环保检验标准 。新的安全检验标准,以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 目和方法》(GB 21861)为基础 , 整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 18565 )中有关安全检验项目 ,对确需保留的安全检验项目纳入修订整合内容 。

《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 公交管2018[279]号:
推行跨省异地检验。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外,其他汽车实行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实现全国范围“通检”。对6年内免检车辆,申请人可以跨省异地申领检验标志。

2019年4月10日,公安部推出1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措施。
为进一步方便摩托车车主的安全技术检验,公安部新发布 的10项交管“放管服”改革新措施,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 和6年免检。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直接检验摩托车, 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注册登记6年以 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所有 人可以在检验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直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领检验标志。

2020年11月20日,公安部推行实施的12项公安交管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新措施。
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将6年以内的 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 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伤亡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

2. GB 7258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新标准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及时配套、更新、完善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有必要修 订机动车检验标准,切实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性能。

2.1 检验项目调整

1.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表”细化拆分成“注册登记安检验项目表”和“在用机动车安 全检验项目表”2张表。
2.根据GB7258-2017增加“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驾驶区隔离设施”、“汽车乘 员反光背心”、“前下部防护”等检验项目。
3.取消“动力性”、“燃油经济性”、“挂车驻车制动”、“前照灯远/近光垂直偏移”、 “车速表示值误差”、“在用车轴距”等检验项目(非必要不强制)。
4.豁免部分特殊车型驻车制动、加载制动等检验项目。

2.2 检验方法调整

调整细化了送检机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汽车列车、旅居车等)的基本要求。
根据GB7258-2017强化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参数的检验方法。
依据GB18565-2016调整了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的车体周正、轮胎、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项目检验方法。
优化了制动性能、前照灯、侧滑等仪器设备的检验方法。
细化了仪器设备检验记录表样式。

2.3 检验要求调整

2.3.1 强化大中型客车安全检验

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客车的转向轮。
驾驶区隔离设施
2019年1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2020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汽车行驶记录装置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的其他客车。
应急锤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外推式应急窗邻近处应配备。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客车)。
客车应急出口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小于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

2.3.2 强化重中型货车安全检验

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
*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关闭或报警功能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配备的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关闭或提示报警功能应符合GB 7258的要求。
*盘式制动器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栏板式、三轴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的所有车轮。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
*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2 0 1 8年1月1日起出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半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

2.3.3 强化新能源汽车安全检验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且充电接口表面不应有明显变形或烧蚀痕迹。
*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B级电压电路中可充电储能系统应用符合规定的警告标记予以标识。
*目视检查可见区域内,高、低压线束、连接器不应有断裂、破损、表面材料溶解或烧蚀痕迹。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可充电储能系统外壳不应有明显变形、裂纹、外伤或电解液泄漏情况。

2.4.强化车辆唯一性安全检验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以外的其他汽车, 至少有一个E C 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2.5重点调整关注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的空车质量与机动 车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相比,误差应满足: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不超过±10%或 ±500 kg,轻微型货车不超过±10%或±200 kg,且轻型货车的空车质量应小于4 500 kg。

内容扩展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6)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7)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机动车的相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8) 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安全性侧滑、转向、制动、前照灯; (2)环保性噪声和尾气排放状况; (3)动力性车速、加速时间、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转矩和点火系、供油系的状况; (4)经济性燃油消耗; (5)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会怎么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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