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使用一定年限后鼓励报废甚至实施强制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发文字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
【执行时间】:20130501
【发文机关】: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目录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规定解读

根据商务部印发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安部部署的《机动车号牌改革》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汽车报废年限取消、车牌号终身使用等新政策全面实行!但是,关于汽车报废年限取消,有几个注意事项大家务必要仔细看!

15年报废年限取消,3种情况仍需报废
此前,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私家车报废年限标准延长为15年。而目前,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也就是说: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政策取消!
但是(重点来了),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并不是说汽车永远不会被报废,下面这3种情况仍需报废。
1、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报废里程数是60万千米。
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内容扩展

一、一般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多少啊?
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淘汰老旧车报废,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是行驶60万公里后将引导报废。

二、车辆强制报废赔偿吗?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具体标准:
第一类: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时,保险公司就会按照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第二类:车辆满足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款: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第三款: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赔偿金=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如果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话还要扣除一部分。 车辆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是根据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月折旧率×已使用月份,已使用月份是从车辆购买日算起。
车险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月折旧率为6‰(千分之6),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一般不计折旧。

三、强制报废的车辆,需要处理违章吗?
强制报废的车辆,应将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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