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新的汽车三包政策是质检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称“汽车三包法”),汽车三包政策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只要2013年10月1日之后购买的乘用车都可享受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政策。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执行时间】:20131001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汽车三包规定》规定了家用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和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证明和购车FA票办理退货或换货程序。法规规定,保修期不少于3年60,000公里,三包有效期不少于2年或行驶里程50,000公里。
“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是两个概念,注意区分。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条件对于最关注的退货和换货条件,国家质检总局在“机动车三包”中列出了四种具体情况:
第一,在发给汽车的FA票之日起60天内向卖方购买或驾驶,在3,000公里范围内,如果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破裂或燃油泄漏,您可以选择交换或退货;
第二个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已被修复两次且该故障尚未消除或是新的。对于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第三,发动机变速箱已更换两次,或相同的主要零件已更换两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第四,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悬架系统,前后导轨和车身中相同的主要部件已被更换了两次,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还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
另外,新规定还规定了由维修期限引起的更换情况和由更换失败引起的退货情况。以下为最新汽车三包法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 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9月29日,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为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中判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提供参考依据。这只是汽车三包的众多配套细则之一,此前,质检总局还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三包规定中所涉及内容的补充说明。
陆续出台的细则,让汽车三包规定变得更具可操作性。然而,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远不止于此。为此,腾讯汽车(微博)日前举行了汽车三包座谈会,邀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苏晖(微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点击查看最新人物消息) 、北京东城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陈凤翔、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北汽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铭东、北京现代售后支援部北区售后科科长魏晓莎、金泰凯盛4S执行总经理王明晓等来自各方的代表,从不同角度就汽车三包进行讨论。在讨论中,三包对汽车业影响、经销商在三包中的责任判定以及如何建立公正有效的专家库成为各方讨论焦点。
众车企提前三包一个月 汽车业并非“不堪一击”
从今年1月汽车三包规定公布以来,无论是厂家、经销商还是各类相关协会组织,都对三包进行着积极准备。此前,关于汽车三包对汽车业的影响,业内不乏悲观预测。然而,从9月开始,众多车企宣布提前实施三包。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叶盛基认为,这不仅体现了车企的社会责任感,也有利于问题的及早发现。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告诉腾讯汽车:“在实际操作中,一线的汽车销售者可能会涉及到许多细节问题,比如说发票什么时候开。现在的汽车销售中很多发票是推迟开的,三包规定实施之后,推迟开发票意味着车辆的三包责任延长。再比如三包规定中涉及到维修五天以上的要提供备用车,应怎样记录,通知如何视为送达,对方如不来取车怎样处理,这些都是维修商所担心的问题。”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业内还未出现首例三包案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汽车业并不像外界此前想象的,会在三包规定实施后变得“不堪一击”。“目前,北汽从经销商到厂家员工,都已把三包流程演习过多次,但至今还未发生一例满足三包条件而退、换车的情况。我也希望看到业内第一个三包的案例,这样我们也能够从中去学习。”王铭东说。
“经销商负责制”引热议 品牌管理办法面临调整
从三包规定出台以来,围绕“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规定,业内始终有不同声音。对此,陈凤翔告诉腾讯汽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也可以找其他的经营者,可以有所选择。但是按照消费者解决便利的原则,找销售者无疑是最合适的。“尽管销售者在很多时候是‘替生产者受过’的,但是在法律上需要明确这样的责任。”他说。芦云也认为,由销售者先承担责任,并不是三包规定首创的。
在三包规定中,明确提到“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责任”。然而,在目前厂家与经销商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在执行上有一定难度。因此,邱宝昌建议应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他看来,无论是三包规定中责任判定的问题,还是不久前业内广泛讨论的所谓“价格垄断”的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品牌管理办法的弊端。
作为经销商一方的代表,苏晖呼吁:“汽车三包中应给经销商‘维权’的权力。这种权利并不是一句简单的‘有权追偿’就能实现的,更需要配合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部分调整,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期盼公正第三方 专家库成解决争议关键
作为“汽车三包”规定中处理争议的重要一环,专家库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焦点。在邱宝昌看来,目前我国产销量已是世界首位,对于汽车产品的投诉明显上升,但是鉴定机构无法覆盖全国范围。而且,完全靠鉴定出的结果来判断并不具有现实性,因此就引入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即所谓专家库的概念。当汽车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专家库里面的专家来评判。
“对于三包专家库的建设,消费者普遍很关注。其实,不光是消费者着急,厂家更着急。”魏晓莎告诉腾讯汽车,在出现纠纷时,经营者跟客户之间有时容易激化矛盾。“尽管从厂家的角度上是愿意积极去处理问题的,但客户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有一个快速、公正的第三方是很必要的。“她说。
根据质检总局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专家库成员主要来自全国2.4万家4S店、8家国家汽车质检中心、36家汽车工程实验室,以及60所开设汽车专业的大专院校。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共组织19129名专家在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上提交了申请材料,有795名专家被聘用。邱宝昌认为:“在具体个案的鉴定过程中,负责鉴定的专家不能与相关方有利害关系,从程序上也要保证相对独立,要凭自身的智慧、良心、职业道德来做判断。”与此同时,他建议有关部门应有更明确的约束,以保证专家的客观中立。
“如果说消费者对专家的意见表示不信服,认为可能存在对一方的偏袒,依然可以提起诉讼。”
相关问答
【问】汽车保修期与汽车三包有什么区别?
【答】1、汽车保修期:
汽车保修期是生产厂家制定的,解释权归厂家所有。
包修期指的是(发动机、变速箱)包换和包修;
2、汽车三包:
汽车三包上升到法律层面,有汽车三包法,是国家规定。
而三包期除包换、包修,同时包括包退。
【问】汽车三包索赔的概念是什么?
【答】1、哪些问题“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2、哪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的,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
3、哪种情况“包换”
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
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更换后的损耗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重新计算。
【问】汽车三包有没有规定维修几次可换车?
【答】汽车三包规定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可以要求更换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