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民航总局

颁布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7.12.31

航空法(air law)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这是广义的航空法。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文供您参看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职权编辑

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第三章 编制编辑

第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

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章 录用和技术等级编辑

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

第五章 训练编辑

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

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

第二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

第六章 勤务派遣编辑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

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执勤时,必须持有《航空安全员执照》及《体格检查合格证书》佩带《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携带统一配备的器械。

第二十六条 配备航空安全员的航班,应当为航空安全员的执勤预留座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编辑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员,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视情给予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执行各项空防安全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执勤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置得当的;

(三)及时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等非法干扰行为,表现突出的;

(四)认真履行职责,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在反劫机、反炸机斗争中,机智勇敢,处置得当,保障飞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收缴航空安全员执照:

(一)违反空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三)执勤时未携带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四)执勤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和非法干扰行为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的;

(五)在反劫、炸机处置过程中,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有关单位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每月训练时间少于12小时的;

第八章 附则编辑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空安全员合格证多久过期

根据民航局有关规定,飞行驾驶员必须获得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才能合法飞行。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对于广大航空人员和航空爱好者似乎一直披着神秘的面纱,认为医学标准非常严格,程序非常复杂,本文将陆续为大家揭开面纱,希望对你们的航空医学体检鉴定和申请体检合格证有所帮助,更希望在中国掀起申请体检合格证的民间高潮。本文将着重介绍和体检合格证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医学标准等有关内容。1、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法律依据民航局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民用航空进行行业管理,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民航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25号)目录A分部 总则B分部 体检合格证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 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 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G分部 法律责任H分部 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A分部 总则67.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67.3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67.5 〔机构与职责〕(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持体检合格证行使执照权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67.9 〔定义〕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2)空中交通管制员;(3)飞行签派员。(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67.11 〔费用〕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B分部 体检合格证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67.17 〔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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